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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能力 助力武汉创新型城市建设
2017-07-21 5933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

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习近平在多个场合的讲话中大力强调创新,“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体现”。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进程中,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国有企业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强大的投入能力与特有的公共利益代表属性,注定了其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发挥重要、特殊的作用。尽管近年来武汉市的国企从规模上、效益上、自主创新上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提升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业结构调整有待优化,自身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我市部分国企规模偏小、主业不突出,产业结构调整未到位,企业竞争力较弱;部分国企贪大求全,盲目多元化,涉足自身没有优势的行业,投资项目效益低下,债务风险急剧增加;对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等内在品质的提升及关注度不够。

  二、缺乏创业创新的人文环境,人才任用评价机制落后。很多国企依然沿用“重职称、轻业绩,重资历、轻能力”的人才评价机制,缺乏对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等人才的分类评价制度,缺乏创新人才的晋升通道、容错机制与激励制度,不利于吸引和挽留高、精、尖人才。

  三、国资股权流动不够。国企通过重组和划转“凑大个”,整合效应不明显,对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企业股权退出不够;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形式大于内容,创新有包袱和顾虑,步子不够大;员工持股步伐迈得不够开。

  四、领导层行政级别化依然存在,国资监管方式还很落后。目前,我市国企是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局级企业,享有局级行政待遇,母公司层面的正职领导人,均由市委组织部任命并由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其旗下分公司或子公司也参照所属的行政级别享有相应的行政待遇;对国企领导人考核多沿用行政考核办法,领导人的薪酬与业绩相关度不高。

  新常态下,为快速提升国企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国企去行政化,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企去行政化需要明确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和社会管理上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国企管理。

  2、取消国企与领导层的行政级别。制定符合市场实际、富有竞争力科学合理的薪酬待遇体系,减少国企高管在去行政化改革时产生的阻力。

  3、改变企业领导层的任命方式。政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委托者的职权,不能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任命国企的领导人。加大市场选择干部的比例,特别是企业法人、董事长等重要岗位。

  4、改善国企治理结构。改变国企董事会构成,董事会成员要保证有1/2由外部董事构成。为保证外部董事质量,国资监管部门应建立国企“外部董事人才”库,由优秀企业家、相关行业专家、资深会计师、律师、证券投行专家组成。

  二、建立创新考核机制和评估制度,给国企施加自主创新的外部压力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要逐步减少营业收入、利润等常规经济指标权重,加大对研发资金投入、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率等创新指标的考核。建立企业创新评估制度,可以委托独立的机构,每年分别选取若干重点行业所属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所取得的进展、存在的不足、面临的挑战、以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对比,等等。这种评估不是基于僵化的、统一的指标体系,而是基于评估专家的调研和判断。另外,还应适时公布全市企业自主创新白皮书,发布企业自主创新指南,组织企业创新交流平台。

  三、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创新发展提供资本保障

  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逐年、按单位分解,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按市场化原则再重组、再分类武汉国企,集合优势,改组确定3-5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此整合基础上,在其旗下的国企中普遍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规范员工持股。保证非公资本合理权重,让非公资本发挥重要能量。

  四、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多措并举鼓励创新

  1、全面扶持企业自主研发。充分发挥国资收益资金支持的杠杆作用,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国资收益资金,重点支持主动承接国家或部市级重大专项的企业,带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议将国资收益资金支持企业创新研发的支出比例作为市国资委的年度考核指标。

  2、拓宽科研经费筹资渠道。国企要广泛吸收来自资本市场、银行和风险基金等多种渠道的科技研发扶持资金,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资金保障。

  3、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软实力,提高企业及时识别风险和发现市场机会的能力;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率,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五、抓好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交流合作

  1、抓好各类创新主体平台建设。利用我市大专院校的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建设各类创投中心、孵化器、加速器,形成系列创新平台;利用开放式创新,积极引入和运用外部的创新资源,保护和促进专利的形成、孵化和应用。

  2、鼓励国企与民企、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交流合作。国企应积极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在研发创新上的合作,尤其在涉及国家重大攻关项目和行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与公益事业时,更要打破隔阂和壁垒,主动合作。鼓励国有资本参股民营企业,支持、带动民营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同时,国有企业也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推进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各项科学计划,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

  六、建立国企创新容错机制,宽容对待创新失败

  借鉴“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创新容错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可以被宽容的创新错误以及被严格禁止的错误,审慎处理创新中出现的失败,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创新过程规范化、科学化,避免创新型骗局、创新型腐败。

  课题组:胡文学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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