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型社会”,是通过保障激励对社会经济和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从而推进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制度。当前,武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进入深化阶段,对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提出更高要求。2014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与原湖北保监局在武汉启动了保险示范区共建工作,是我国较早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治理的城市之一。多年来,我市保险业在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产业发展、资金运用、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步,在经济基础和行业基础方面已经具备了创建“保险型社会”的比较优势。
通过创建国家保险型社会先行示范区,可以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风险保障和增信融资等作用,推进武汉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进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建设保险型社会既是一个概念创新,也是一个实践创新,是武汉改革创新向纵深推进的具体体现。
创建保险型社会,是对我市保险业发展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可以遵循“三层兼顾、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特色先试”的原则,按照利用区位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打造服务实体经济升级版、拓宽责任保险服务领域、加大保险险种创新力度、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突出保险科技应用作用的总体思路规划建设保险型社会路径。
以国家级保险示范区为契机,将保险深度融合到我市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促进武汉市金融供给侧改革,实现优化武汉市城市风险管理方式和结构,推动武汉中部保险创新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助力新一线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一)积极争取试点获批。邀请国内保险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编制完善《武汉市创建“国家级保险型社会先行示范区”申报方案》,并通过省政府积极向中国银保监会申报。争取中国银保监会给予武汉更大的政策支持,使我市在全国率先创建“国家级保险型社会先行示范区”,以激发市场改革创新活力,推动保险全流程地嵌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的过程中。
(二)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对接机制,成立武汉市“保险型社会先行示范区领导小组”,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监管的穿透式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保险型社会推进工作。各区要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市级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各区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明确量化任务目标。为确保武汉市保险型社会建设取得一定的示范、推广成效,应制定一个三年期的推进计划,并明确量化目标。三年内实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平均增长15%;保险总部新增达到2—3家;保险科技企业达到50家;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保险机构达到3家;保险创新产品替代率大于30%。
(四)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利用我国金融对外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国内外保险公司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及专业性保险机构,争取各类保险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落户。建立机构“快速落户”机制,根据武汉市的相关政策,对保险总部、区域性保险总部机构,采取专人专职服务,开通保险机构入驻“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四)改善保险营商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鼓励全社会参与到保险型社会治理创新。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将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公益宣传范畴,提升公众认知程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加大保险型社会建设宣传力度与深度,增加互助共济、注重契约、自我保障等保险精神的宣传,培育保险型社会文化。
(六)支持产品服务创新。构建保险产品创新激励机制,出台相应的保险产品创新专利保护制度,激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创新,并建立新产品的市场监管和保护机制。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保险产品,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七)加强人才资源保障。树立以人才为本的保险文化发展观,全方面深化高质量保险人才保障建设,在武汉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保障体系,制定更加精准的吸引、留住人才的公共服务配套政策。联合在汉高效进行保险普及教育和定向培养保险高端人才。
(八)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建立以可控为基础的、以保险创新与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沙箱”试验区,促进保险监管更富激励性和稳健性,释放保险创新动能。按照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方案,严厉打击保险非法集资活动,加强保险业案件风险防范和处置,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深入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