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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推进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2016-03-09 4379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集体提案

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伴随着社会治理重心的下移,社区的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先后提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基层自治发展思路,而城市社区治理作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承接点,推进其法制化建设将对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时期,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城市居民逐渐从“单位人”演变为“社区人”,社区工作者正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时代背景下产生。

  在当下,社区工作者不仅用职业方法和技巧服务居民群众,更多的也承担着基层党建的政治任务、行使着部分政府基层的行政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工作者却常常遭遇尴尬和困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社会大众对社区工作者的认识模糊不清。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和定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提起社区工作者,就想到“居委会大妈”,或者将其与公务员和机关事业人员相混淆,认为社区工作者也是“体制内”的人,社区就是政府的代表。

  二是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对等。由于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不明确,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难于形成统一的薪酬制度。虽然部分街道自行出台了规章制度,但大多是以社区工作者应尽义务为主,涉及享有的权利则很少或没有。

  三是社区工作者工作任务杂而多。作为政府眼中的“基层”,当今社区承担着大量诸如基层党建、文明创建、社会救助、民生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性事务。社区门口牌子多,墙上制度多,资料台账多,创建任务多,迎接检查多。而作为百姓眼中的“政府代表”,上至赴京上访,下至房屋漏水,都应由社区工作者这个“父母官”来解决。这就需要社区工作者具备各种技能,牺牲大量的休息时间完成各种“不可能”的任务。

  四是社区工作者专业人才流失严重。首先,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标准,甚至不如农民工和餐馆服务员。其次,社区工作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和范围的劳动往往没有补偿。再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并未涵盖“五险一金”,且缴纳档次为最低档。最后,应有休息日、节假日往往因为工作需要被占用,而补休、带薪年休假又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些都导致社区工作缺乏吸引力,人才流失严重。

  五是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社区工作者的服务对象本身存在着各类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多是家庭暴力人员或者罪犯等,社区工作者在对他们开展工作时极易遭到攻击和暴力行为,其尊严和人身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当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真正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且往往“投诉无门”。由此,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以上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不规范,未将其纳入《劳动法》的管理范畴。为推进社区治理法制化建设,建议:

  一、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和地位

  当今社区工作者正朝着职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求和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通过专业化的职业培训,社区工作者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身处直面和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第一线,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必须具备专业化服务技能和相应的法律知识,以满足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及时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等。因此,在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劳动法》管理范畴时,应该首先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身份是劳动者,其地位应当受到《劳动法》来保护,形式上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规范。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有的社区工作者立法方面,对社区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对等,重义务而轻权利。如有的街道对于休假超过一定天数的社区工作者会给予扣除一定基本工资的处罚,而与之相对应的,代岗的社区工作者虽然承担着额外的工作任务,却并没有获得额外的补偿或奖励。因此,在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劳动法》管理范畴时,应重视对他们在享有权利方面的规定,即社区工作者应当享受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切合法权利,履行劳动者的合法义务。如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享有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以及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等义务。

  三、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

  关于社区“减负”的探索和努力一直在持续,但却收效甚微。归根结底,在于顶层设计中对于社区职能的定位与社区工作内容的不相匹配。一方面,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仅仅在各部门内部,相互之间没有实现资源共享。现实的反映即是社区工作者们不断的入户摸底,调查上报,以应对各部门的数据统计。另一方面,部分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及为百姓办事时不直接到现场调查,而是采取推卸责任的方式要求居民群众到社区开具各种“奇葩”证明。因此,在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劳动法》管理范畴时,应明确规定社区工作的具体范围,在社区工作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该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其与社区工作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相匹配。

  四、建立社区工作者的保障体系

  在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劳动法》管理范畴时,对于超出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的情况,应按照《劳动法》中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基本的“五险一金”,且在退休时进入单位窗口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保障社区工作者的休假权利,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每周工作时间、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增长机制,在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基本工资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同时以工作年限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五、加强对维护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社区工作者并未直接与街道形成相应的劳动关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一旦社区工作者因各种原因与街道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在工作场合因各种原因受到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伤害,都无法行之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应赋予社区工作者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即在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诸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以确保上述建议落到实处。

  课题组:柯嵩华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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