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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对策建议
2014-03-12 2469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房屋拆迁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据了解,我市建筑垃圾的年产生量约为5000万吨,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这种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湖泊,耗费昂贵的垃圾清理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产生的泥沙、粉尘又加剧了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表现在:1、建筑垃圾处理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存在空缺。《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在调查中发现,城管委和城建委的主要管理范围在城区,建筑垃圾在各部门管理范围之外如何处置、往哪里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着管理空缺。2、市区各部门之间缺少协作机制。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问题涉及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管局等多个部门,而目前我市没有一个专门的领导小组牵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即使出台了相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各项工作依然很难推进。

  (二)建筑垃圾处理缺乏专业体系,资源化利用处于低水平。在垃圾消纳方面,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法满足需要,专门的综合利用处理场所缺乏;在建筑垃圾的收集方面,没有进行分类收集,绝大部分是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填埋;在处理技术方面,缺乏集中收集、规模化处理、资源化经营的条件,目前仅有少数几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其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和环保措施均处于较低水平;在信息发布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

  (三)现行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滞后。2011年6月出台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是暂时性执行的地方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市建筑垃圾污染严重、管理困难、秩序混乱、处置出路问题突出的实际。

  (四)建筑垃圾处理缺乏充足的经费支持,尚未有明确的补贴标准。以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的日产量来估算,在武汉三镇分别建设一个处置规模在3000吨/天的建筑垃圾资源化集中处置场较为合理。单个项目的投资预算在1.1亿元左右,目前尚无政府经费的支持。

  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理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规章。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市长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作为保障。

  (二)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要加快制定武汉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建立与我市建筑垃圾产量成比例的消纳场所的同时,及早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再利用的资源化处理场所,实现收容—处理—再利用一体化发展链条,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其中,在建筑垃圾收集方面,对工程渣土和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城管部门与交管部门共同合作,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混运车辆根据配套的管理条例实行罚款。要制定严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要求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厂的位置分布,规划建筑垃圾的运输路线,严格监管垃圾运送车辆的运输和倾倒行为。在处理技术上,建议参照国内其他城市范例,采取破碎筛分生产再生骨料为主体的工艺技术路线,将各项污染控制在国家和地方标准允许范围内,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再利用和无害处理。此外,尽快建立武汉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调剂、利用等信息,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产业链。

  (三)加大财政支持,引进市场化运作。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将政府补贴标准作为价格竞争由投标人进行投标标价。根据调研资料,综合国内其他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情况分析计算,一个处理规模为3000吨/天的建筑垃圾处理厂,政府最高补贴标准应控制在22元/吨以内。该补贴一部分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补贴,另一部分用于运送建筑垃圾的运输补贴,以提高运输企业积极性。要加快培育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对建筑垃圾再利用处理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率先在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同时鼓励其他大宗用户使用。

  (四)集思广益,拓宽处理渠道。要积极拓展其他建筑垃圾利用渠道,结合2013年初市政府通过的《全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将一些建筑垃圾用于填充山体。某些严重破损短期难修复的山体(如:蔡甸龙霓山)可作为建筑垃圾填埋场或资源化处理厂,使用期结束后再对破损山体进行生态修复。

  (课题组:李光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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