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参政议政 > 社情民意
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2019-08-12 3282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市民建副主委穆书芹反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现代不少国家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警示行政机关要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不被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对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发现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和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公益诉讼程序规定不明;损害事实证明难;相关机构鉴定难;可能引起社会某方面不稳定;专业的综合素能队伍缺乏等。

  建议: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规范行政权力公正、高效行使,一方面要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的数量远远高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总和,且与国家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殊专业性。这就为检察机关的调查走访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果能够将每一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以法律法规等方式固定下来,一定期限内不变,那么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有法律依据可循,不必到处找法,也不必判断行政机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2、尽早出台切实可行的《公益诉讼法》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所遵循的文件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对相关程序规定得并不详尽,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一部公益诉讼单行法律专门对公益诉讼的实体及程序进行规定。同时,在立法时一要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进一步列举说明,充分明确受案范围;二要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地位、身份及权利义务;三要明确案件流程中所有涉及到的法律期限;四要明确二审和再审程序;五要增加执行程序,明确执行的方式方法,以及公益诉讼被告人应当将公益恢复到何种程度等。

  3、简化提供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一方面,损害事实的证明需要委托鉴定,而委托鉴定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如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等的损害事实往往具有滞后性,不会立即显现。因此,应当要求检察机关仅就行政机关不履职或怠于履职会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进行证明即可,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持鉴定机构的绝对中立性

  尽管当前我国有中立的环境监测机构,但是由于监测机构的产生及其鉴定业务范畴一般是经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批,且在运营过程中所接受的业务一般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委托,因此相关鉴定机构,尤其是本地鉴定机构在接受检察机关鉴定委托时往往比较慎重,以免出具对自己生存不利的鉴定结果。因此,要设立真正中立的、能够出具客观真实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进程通顺、流畅。

  5、适度宣传公益诉讼案件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法治宣传活动。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机关和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时,要突出说明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让每个人深切认识到,自己作为公众的一员,应当为维护公益而努力;其次,要把握好对案件的宣传尺度。检察机关在进行外部宣传时,要注意拿捏分寸,适度宣传。作为检察机关,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这个目标的到达并非以牺牲企业以及当地的经济利益为代价,且检察机关作为服务非公经济的主体也要考虑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案件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案件的宣传要把握适度原则。

  6、提高案件办理队伍综合素能

  随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进展,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检察机关的解决方案基本是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暂调骨干人员,组成公益诉讼工作专班。但是这一方案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最终还是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同时,在该部门配备精通民事行政检察、侦查、公诉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业务人员,为公益诉讼的全面展开打造良好的队伍配置。

  市民建     

上一篇:

关于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建...

下一篇:

关于深化审批服务“马上办...

申请入会

会章会史

武汉民讯

慈善关爱基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