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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建议
2019-08-12 3704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民建会员、武汉大学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成奎反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绩效评价与部门绩效评价,发展为“全面实施财政绩效管理”,2018年初开始强调“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整体效果良好。但是,目前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事前绩效评价流于形式

  目前,财政绩效评价都是注重事后评价,即使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不佳,但是无法真正提高财政绩效。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项目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导致事前绩效评价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做到事前绩效评价发现、中止不合适项目的作用,导致项目执行完成后,根本无法阻止财政资金的低效乃至不合理使用。

  2.财政绩效评价变成财务绩效评价

  财政绩效评价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实际上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多数由会计师事务所、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来具体负责,导致“财政绩效评价”实质上成了“财务绩效评价”,即强调了“财务绩效”,忽视了“政策绩效”。

  3.评价标准的设定存在不足

  财政绩效评价标准直接决定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的优劣,而确定评价标准存在困难。一方面定量指标评价标准的设定难以找到客观的数据基础,如有些预算部门难以找到历史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标准、经验标准等,由此其评价标准设定的主观性较大;另一方面定性指标评价标准的设定主观性更强,如“满意度”指标值究竟设定选择过半(即50%)或3/4(即75%)、城管部门满意度标准与财政部门满意度标准否应该一致等完全依赖评价者的主观意见。由此,评价标准设定的主观性较强就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可接受性。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议:

  一、做实事前绩效评估。一是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对项目预算做好充分的事前评估,主要是比较项目的显性成本与显性收益,成本大于收益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预算。二是评估项目收益评估中折现率的计算应尽可能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根据“宜低不宜高”原则选择合适的折现率。三是在项目成本与收益评估中重视政策导向,对中央政策重点支持的项目,要适度降低其折现率,真正落实中央要求的“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四是要求事前绩效评估必须有明确的建议结论(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再审),主要评估负责人应签字,依法终身究责。

  二、重视绩效评价的政策性。一是改变目前过多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财政绩效评价的状况,逐步增加高校、研究所等机构承接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比重;二是在不具备更多高校与专业研究人士的地区,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有关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时,应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人员中非会计类专业人士的比重。

  三、努力提高绩效评价标准的科学性。一是尽可能地多采用专家打分方法、层次分析法、综合评定法等给确定指标权重;二是评价标准设定时,应尽可能地参照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法律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等,对某些无法找到参照标准的,可以通过专家打分等方法确定合适的评价标准;三是对数据处理要分别考虑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可靠性。

  (市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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