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国森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制度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场,代行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职责,以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法律依据来自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立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自面对强大司法机关时的不良情绪和心理压力,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的局限性,防止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忽视或侵害,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促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的“双赢”。
现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产生了一定实效,便利办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增强程序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增加了口供的可信度,提高了证据的质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明显问题:
1.司法人员理念上认识不到位。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制度时往往将方便自己办案放在首位,确定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时并没有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而是以司法机关通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随机选派单方进行,无法考虑人选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这种形式上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极易造成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2.合适成年人参与要求不明确,没有标准化、明确化,使得这一制度的设置流于形式。以武汉市江岸区为例,该区现有合适成年人志愿者共42名,职业背景有律师、团干、社区人员等,大多数是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绝大部分人有法律、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但他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应如何参与,达到何种效果,没有标准要求,没有正规培训,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律效果不好。
3.未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留必要的交流时间。如在审判开庭前,没有安排预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交流时间,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了解,对未成年人需要哪方面的帮助也不了解 。
为此,建议:
一、加强培训,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司法工作人员应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深刻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法宗旨,理解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审讯时,按照规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陪同讯问,确保未成年人程序性权利能够获得有效实现。
二、建立培训体系,明确工作标准,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应充分发挥各地未保委的管理职能作用,建立周或月轮值制度,定期做好合适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
三、应预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必要的单独交流时间。司法工作人员应尊重、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流的秘密性(交流空间应相对独立,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应在目光看得见,但听不到谈话内容的距离外进行监控)。这样,未成年人才能打消疑虑,在毫无心理障碍的情况下,与合适成年人进行交流,向合适成年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而使双方的交流取得实效。在侦查、检察阶段、审判阶段在合法前提下赋予合适成年人会见权,这样才能使合适成年人所担负的抚慰、沟通、教育的职责顺畅履行,真正实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置的初衷。
四、尊重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发育未成熟,但毕竟已经具备判断善意和关怀的基本能力。因此,在适度设置时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考虑,将选择具体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在审讯未成年人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未成年人提出不想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首先让其选择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未成年人选择的近亲属不能到场,司法工作人员应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基础上为其确定合适成年人。
(市民建)
省民建采用;市委采用;市政协报全国政协、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