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于柏反映:近年来,武汉市政府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行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城中村已依照相关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撤销村民委员会,将原村集体管理的资产进行量化,组建企业实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原村民身份转变为公司股东,将城中村改制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实体一方面承继着原城中村的部分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一方面承担着原村民生活保障、工作安排等社会职能。
城中村改制企业是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而来,在改制后的一段时期内,其人员组成、管理思维将不可避免带着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深刻印记,而村员委员会的撤销、基层党建工作弱化、集体资产性质模糊及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改制企业市场意识不强、经济及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薄弱等种种原因,如果不进行有效防范和改进,这些城中村改制企业将很有可能无法应对市场竞争的冲击,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资产流失、经营困难的严重局面,难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村民就有可能逐渐丧失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最终影响城市的发展与稳定。因此,完善城中村改制实体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实现城中村改制企业进一步发展,对维护城市稳定及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城中村改造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使其能够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在现阶段,城中村改造企业的经营主要集中以土地出租及物业租赁等粗放型经济,企业的管理多数延袭行政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健全。城中村改制企业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就需要引进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引进市场资本,实现产业升级,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而我省已建成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科技创新、激活民间资本,将城中村改企业引入区域性股份交易市场,可以有效利用市场准入机制对上述实体企业进行完善的公司化改造,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通过竞争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实体企业、多头持股,有效防止腐败并保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促进城中村改制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有效融入市场竞争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城中村改制企业为集有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确定国资管理部门对城中村改制企业资产的监管责任;企业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国资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明确城中村改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集体资产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二、加强城中村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在引导股东民主参与公司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引导城中村改制企业对接区域性股份交易市场,对城中村改制而成的实体企业进行完善的公司化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起社会资本,多头持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使其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市民建)
省民建采用;市政协《社情民意》专刊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