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杨晓光反映: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以“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体系,对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 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持续转移到城镇和工业部门,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二是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畸高畸低,谷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愈发频繁,“种什么”的问题亟须回答;三是农民种田多是从经验出发,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不高,迫切需要科学知识的指导以及专业化、系列化的生产性服务,“怎么种”的问题非常迫切。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研究制定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所从事的农业行业领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认定,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和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模,广泛开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合作社带头人等培训。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二、积极稳妥推进农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有效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提高土地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一是搞好承包土地的确权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主体;二是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监督;三是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土地流转,积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的示范作用,依法引导土地集中经营;四是出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驱动土地流转,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人员以技术参股的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以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应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深入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及合作社共舞共进共赢。
五、探索组织模式创新。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建立了一套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被各类组织覆盖,进入市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弱。创新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市民建)
省民建采用;市委《武汉重要信息》采用;市政协报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