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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制度 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建议
2014-03-12 2004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民建会员,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玉刚反映:公正公开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依法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完整地提供人民法院的工作信息。譬如,近年来,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处理疑难、重大、复杂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1、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充分辩论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依法告知合议庭成员,是否要求回避。但案件一旦进入审判委员会,当事人不知道,更谈不上要求与案件有影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法官都享有在庭审上听取当事人的充分辩论和审后查看律师代理(辩护)意见的权利。但一旦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只是听取法官的汇报,这些汇报往往带有自己观点,不利于委员们充分掌握案情,这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其实质剥夺了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

  2、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没有具体规定,过多过滥。由于合议庭讨论意见不一致或双方矛盾激烈冲突的案件,合议庭不想担责,都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有些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以及人大或政法委督办的案件,或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有关领导、亲戚、朋友打招呼,甚至包括分管的院长和庭长打招呼),也要将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造成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具有随意性,缺乏必要的规定和具体程序。

  3、过多过滥的审委会讨论是对合议庭审案的干涉,不利于调动法官审案的积极性。就算合议庭讨论完全一致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庭长或院长包括分管案件的院长都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而审判委员会往往会推翻合议庭的意见,从而不利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积极性。

  4、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不专业,影响案件质量。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般都是正副院长和各庭的庭长,进入审委会的案件都是这些成员审定,所有案件都由其讨论决定,审委会这些委员专业并不对口,刑事专业的讨论民商案件,行政专业的讨论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一些领导岗位的院长,一些纪检组长根本无法律专长。由于业务不专业已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5、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不明,滋生腐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为票数制,每一票都决定案件的走向,而每位委员如何对案件负责,并没有约束力,甚至一些委员,特别是基于法院的委员被当事人搞定后,会拉帮结派改变审判结果。由于采取的是集体制,一旦案件审判错误,谁也不负责。经常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确定的案件在二审仍会被改判。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1、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审判委员会听政制度。有必要对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什么案件进入审委会,具体程序如何,审委会委员如何讨论案件,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充分辩论权等权益,委员的专业要求等等,法律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不能尽快修改法律的情况下,案件进入审委会时也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权利,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当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听政,审委会全体成员应当庭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焦点问题听取双方辩论,在充分听取案件后再作出决定。

  2、严格控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尊重合议庭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制定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规范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应规范办理案件,并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合议庭能够审理的案件不准进入审判委员会。

  3、建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确保审判质量。打破行政职务的框框,将有法律专长的法官提名为委员,针对案件的性质组织有专长的委员会成员讨论案件,建立行政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确保审判质量。

  4、规范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讨论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都应对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说理并记录在案,没有充分说理则无权投票。严肃纪律,对拉帮派或不按规定主动回避案件,坚决查处。同时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案件和审判意见与二审案件相背离的且一年超过三起的,应采取倒查追责制度。

  (市民建)                                        

  (民建中央采用;省民建采用;市政协报省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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