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玉刚反映:目前,在报纸上大量刊登“职业放贷人”的放款广告,甚至街头巷尾,电线杆、厕所内都充满了借款广告,“全民借贷”引发了新的问题和矛盾。由于民间高利借贷利润非常高,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职业放贷”者大肆吸储放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发非法拘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等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和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赡养权纠纷等民事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亦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1 、冲击金融市场,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受高利率的吸引,一部分人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了很大压力;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的信贷政策,不利于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由于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举证困难,放贷人与资金需求者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管单一不到位,造成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分别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享有放贷人的监管权,但二者如何协调与配合,未作出规定。监管实践中,也没有履行监管的义务,造成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
3、影响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非法借贷诉诸法律,借款人往往隐匿不出庭,法院审理案件时无法查明,就采取不立案,拖案,做工作让当时人撤案,即使判了也备受质疑。
为此建议:
1、促进各方权益的立法规范,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规范各方的法律行为,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规范放贷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借贷合同登记或报备制度。在降低政府干预强度的同时注重发挥自律性组织(如监管协会等)的监管功能,对违反自律性规章的会员施以罚款、除名等惩罚措施,也可对资金需要者对会员的投诉进行指导和必要的协调。
3、建立利率公布机制,允许自商贷款利率。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公布机制,建立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平台,促使民间金融借贷在利率水平上趋同,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协商贷款利率。也可在一部分地区实行灵活利率或根据贷款数额大小确定不同的利率,以维持极度不公平收益的控制与放贷规模活力之间的平衡。
4、放宽资金来源,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放宽对放贷人资金来源的限制,允许放贷人不只是靠自有资金,还可以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借用资金,可以有捐赠资金,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获得资金,以此解决资金瓶颈。
(市民建)
(省民建采用;市政协报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