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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建议
2013-03-12 2076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民建武昌区委会副主委、湖北京伦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朝晖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直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十分关注和敏感的问题。国家计委、建设部于1995年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也于1996年联合出台了武价房字[1996]158号文《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由于消费者与中介机构对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规定存在认识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收取中介费的问题上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如:

  收费规定中指出“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 由于收费规定缺少“超过”和“部分”这几个字,在实际交易中,许多买卖双方错误认为10万元以上的是按总交易价的1%计算,假如按此标准计算中介费,则交易一套11万元的房产中介收费仅收1100元,若交易一套9万元的房产反而中介费可以收取1800元,显然前者有失公平;其次,中介业务多为居间业务,但收费文件说的是代理业务收费,根据《合同法》中的解释,居间和代理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对居间业务如何收费,文件没有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作明确表述;再次,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收费对象,造成部分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都按该标准收费。

  武汉市中介机构开始执行这一标准,至今已有10多年。在这10多年中,房地产中介行业随着武汉市经济水平、物价水平、房价水平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该文件作为指导行业的收费政策已不适应市场的需要。中介企业合法收费标准的偏低,导致正规中介机构生存困难,无法投入资金进行硬件建设、配套协调服务建设以及后期客户的管理和服务,同时造成房产经纪人才流失,业务范围小、专业服务水平差;非法中介欺骗消费者,违规收费,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严重影响中介行业整体形象。目前,上海、天津、广州等地都根据当地中介市场的发展,对中介收费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建议:

  一、对《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1996年武汉市二手房交易总价多在10万元左右,所以收费标准的临界点就是10万元。现在二手房的交易价多在50万元左右,几乎没有10万元以下的交易了,制定政策就应与时俱进。可参考与武汉同等收入水平的省会城市的收费标准,结合武汉市房产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分段差额累进计算)、收费对象、买卖代理 (35万以下,含35万)2%,(35万—100万,含100万)

  1.5% ,(100万以上)0.5%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独家代理委托方3% 。租赁,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标准,一次性计收。住宅收益少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非住宅收益少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代办存量房每宗600元,商品房每宗800元,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二、中介机构可根据市场需要作相应浮动。市场竞争行为才是中介服务收费最好的调节杠杆,在政府指导价格或上限价格内,中介机构可以自主定价。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哪家中介机构是价有所值就会得到发展,哪家中介机构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不仅支持了正规中介的发展,也间接地净化了市场,有利于推动武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稳定发展。

  房产中介是特殊行业,经营标的物是价值量大的不动产,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到公开、公正、诚信尤其重要。产品明确化、流程透明化、服务人性化、人才专业化,是提升顾客满意度,维护社会安定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对武汉市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正规中介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更是消费者自主权益的需要。

(市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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