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的先天弱势,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当中小企业与大型、特大型企业产生法律诉讼时,不乏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的案例。有的法律诉讼成本极其昂贵。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名气很小、层级较低,不像大企业那样拥有话语权,因此不得不采取“破财免灾”、“息事宁人”的态度,忍痛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影响企业发展。
近几年,虽然武汉市政府出台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政策,但多为帮助解决融资难题、稳定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在法律援助方面还不多。而且,就目前的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1、多限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与培训。近几年开展的“法律服务进企业”等活动,虽然取得了一些社会宣传效果,但多限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与培训,服务对象范围过大,服务次数不多,未能深入企业实际,结合企业需求, 不能构建具体的企业法务风险防范体系。
2、缺乏经常性的援助机制。一般性的法律咨询与培训,虽然是主动服务,但组织援助服务的周期较长,难以根据企业需求,及时提供具体指导和援助服务。不同的法律人士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意见,企业面对不同的咨询意见,会无所适从,甚至丧失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信心。
3、没有专业性的援助机构。目前,我市尚未设立有关负责受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的专门机构,更没有专业性的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机构,现正拟实施的“小企业服务补贴”制度,其服务的目标企业范围、服务的提供单位资格以及服务的监管机制等等,也还待进一步完善。
从总体上说,中小企业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应在自助为主、互助为辅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结合的做法,建立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外包体系,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重点加强成长型、科技型并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中小企业法律援助
成长时期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走向成熟的关键阶段,也是最需要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引导、融资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帮扶措施的最佳时期。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诚信记录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的目标企业,不得有严重违反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得有严重侵害股东、债权人等权益的情形,不得有企业法人治理严重违法等情形。
加强对这些类型的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对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发展一批中小企业骨干群体,发挥其在全市中小企业的示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逐步推行法律援助的服务外包
法律援助的服务外包,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把属于自己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人士,指导、监管其代为进行援助服务,达到为中小企业提供成本低、成效高、品质优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目的。
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法律服务外包模式主要有企业法律顾问、法务管理咨询及企业法务培训等。其中,法务管理咨询及企业法务培训在服务内容上更接近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通过这两种模式将法律援助服务外包出去。
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必要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指导机构,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行法律援助服务外包,应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做强做大一批中小企业的基础上,逐步将法律援助服务外包推行到所有需要援助的中小企业。
三、健全制度,具体落实好法律援助服务外包工作
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健全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够均等享受援助服务。
1)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制度和公开择优的采购制度,通过实行公开发包、接包,保证廉洁高效。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外包合同监管,明确承包人的团队负责人,明确服务的质量、数量与报酬相挂钩的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的制度,以服务的不断改进促进服务对象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2)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分管负责人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如每季度)举行联席会议,充分交换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信息,及时总结推广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的方案。建立中标律所及律师与试点企业的联谊制度,主动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3)要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控制。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专项小组,对服务合同的履行进行系统的监督和指导。一是适时考评援助服务的质量,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和反馈;二是完善投诉机制,保障顺畅的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召集各方代表磋商,促进援助服务不断改善;四是采取专家咨询,防止承包人利用专业知识,造成“信息不对称”。
四、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
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务实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加大对法律援助信息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法律援助信息化的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在法律援助中的应用。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化社会服务体系,支持援助服务平台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承担信息化标准、监理、评估、咨询、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推动信息化相关协会、商会和律协等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法律援助信息化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
课题组:罗向阳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