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倪 萍
近年来,武汉市在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中,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EMC)这一节能新模式,并于2009年出台了《武汉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从财政资金上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扶持节能公司发展。目前,武汉市已有10家工业企业开始实施1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体投资金额2.3亿元。项目全部完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近7万吨。一些政府机关、医院、高校等单位也开始尝试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如由武汉盛世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武汉企业服务大楼部分照明系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能效提高了71.52%;与爱尔眼科医院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能源管理合同,实施后能效将提高82%。应该说,大量能耗企业和单位都有很大的节能空间。然而,这样一种客户零投资、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技术先进的节能模式,在推广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
1、能源审计、统计体系还不健全,对耗能企业监管力度还不够,致使部分企业对能源浪费现象重视程度不够,开展节能改造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能耗企业或单位认为节不节约无所谓。
2、在目前我市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还未正式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节能平台”形式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
3、融资困难。首先是银行贷款难。银行贷款不仅要求一定数量的抵押物,对贷款额度也有限制,而且,随着项目增多,也不可能有那么多符合银行条件的抵押物。其次,获得“绿色信贷”支持困难。绿色信贷要求项目有一定资金规模,比如单个室内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则达不到其门槛要求。但就室内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说,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提高70%以上的节能效率来预测, 仅武汉市投资总量就达到20亿元以上,这样的投资规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没有融资渠道是难以承担的。
4、信用监管体制亟待健全。作为节能设备的投资方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因而要求节能设备的使用方必须遵守合同,按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或银行)节能收益,但是,目前没有一套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对付款单位进行制约。
为此,建议: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平台(协会)。赋予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职责,并提供专项管理资金。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平台(协会)下管理、运作、实施各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一协调处理服务质量、节能服务款项回收分配,配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单位信用监管等相关事务。在宣传、策划、谈判、合同执行过程、矛盾调解仲裁等各方面为项目各方提供服务。
2、建立并充分发挥政府节能监察管理机构的作用。以法规制度形式确定政府节能监察管理机构对于节能服务单位以及能耗单位节能管理的职责和作用,对能耗企业或单位节能计划起草、实施、后期维护等各环节进行督察和管理,对能耗企业或单位提出明确的节能要求,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依据节能成效(节能总量和能效提高比例)给予奖励,对于浪费能源资源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一定处罚。
3、引进包括国外节能专项资金、私募资金在内的多渠道资金建立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基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这是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效实施的长效机制。
4、提供贷款支持。对于已经签订了合同而又缺乏实施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经过市节能监测部门认定节能效果并经市节能监测机构或其他权威部门认定和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公司从“绿色信贷”获得贷款,并允许小项目打包处理,按项目实施先后分时贷出。
5、对提高能效70%以上(市节能监测部门认定)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给予补贴奖励。让科技含量高、节能性能好、品质优异的节能产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能够得以快速推广。
6、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引导人们重视节约能源,制止能源被无节制浪费的现象,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