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喻 超
今年,笔者代理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我方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对方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法院竟然受理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其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规定并不清楚。现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于改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所助益。
在该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一起我方去领仲裁裁决书时发现裁决书有笔误,应当由仲裁庭将已送达的仲裁书收回。而我方不但至今没有收到重新作出的裁决书,同时还收到了人民法院的答辩和开庭通知。显然,对方在收到存在笔误的裁决书后就向法院起诉了。另一起则因我方当事人出差,仲裁员在通知了一次之后,就一直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去领裁决书。后来对方向法院起诉,而我方至今没有收到裁决书。
我们分析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我国劳动争议纠纷采取“一调一裁两诉讼”的解决机制,仲裁程序是诉讼前置程序。但是正因此,仲裁程序普遍不被重视。这点可以从仲裁裁决文书的相对简单看出来。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相对于法院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比较紧张。因此,相比法院的各种文书送达方式,劳动仲裁一般要当事人去仲裁庭收取文书。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为保障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文书,仲裁庭应当建立仲裁裁决文书送达制度。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参照诉讼程序,建立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程序。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应当加强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的情况及时反馈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时,应当就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的情形进行了解,并记录在案。
3、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仲裁文书送达的思想认识。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员一部分为社会工作人员,他们往往只关注对案件的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而对于裁决书是否送达则不关心。在此情况下,应当提高仲裁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让他们明白送达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