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夏曙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社会各个阶层的精英,代表各阶层群众的利益,理应认真履行与头衔相称的职责,为群众说话、为群众真心办事,而不是利用自己独特的政治资源谋取私利,更不能违纪犯法,亵渎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名声。但是,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案的事件逐渐增多,有的还是轰动一时的大案,成为了社会的反面教材,造成了群众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任缺失,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自律及监督方式产生了质疑。
从几年前的成克杰贪腐案,沈阳的刘涌涉黑案,到最近的重庆“打黑案”,所暴露的案犯无一不是披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外衣干着违法犯罪、暴敛财物的勾当。这些罪犯并不是一夜坐大,也不是天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反,他们多年从事隐蔽的犯罪活动,同时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鲜亮外衣伪装自己,达到逍遥法外的目的。因此,人大、政协必须引进科学实用的监察机制,这种监察机制不同于司法惩罚制度,是一种预防和自律措施,可以让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得到提前遏制,至少让全社会明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自律,并且有完善的监察机制,这样可以建立和延续社会各界对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信任,也就是对我国社会民主构架的信任。
为此,建议: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机构设置监察机构,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操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是一种待遇,而是一种责任和承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当选时应该庄重地对人民利益的宣誓和承诺,不但不能有特权,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监督机构应该定期深入走访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实际接触的周围群众,调查其操行,以确定其是否胜任其资格。一旦发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违法乱纪的嫌疑,可先行依法暂停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而不一定需要等待司法上的证据。从而起到防微杜渐,及时纠正某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错误行为的作用。
二、逐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和退出机制。人大、政协是我们社会民主的圣殿和象征,应该制定一套科学的产生和退出机制,让真正想为社会民众谋利益的社会精英有发挥的舞台,让空有头衔、毫无建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行退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等于成功人士,或者有影响力的人,而应该看他是否能够代表而且愿意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他们两年内没有达到一定工作量(如每年提交2件提案,或者2年连续不能到会或者参加调研活动),就应该自动丧失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
三、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定期考核和述职机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有定期的述职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做到公正的评定。例如,评定可以是在代表、委员之间匿名进行的,也可以是代表、委员的日常接触的人群中进行。只有这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才能做到自律自强、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