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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烂尾楼预防工作的建议
2010-12-07 2471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陈儒坤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由于市场定位失误、开发商后续资金不足以及涉及经济纠纷等,造成中国城市中很多楼盘半途而废,形成烂尾楼。据了解,上海“烂尾楼”最多时曾达到200余处;广州的“烂尾楼”有120多宗、共计900余万平方米;天津全市共有停缓建项目37个,规划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
      造成烂尾楼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资金链断裂,只好下马。第二、开发商对市场的定位不准,销售前景暗淡,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第三、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第四、因施工质量低劣,被迫停工。第五、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缠身,导致停工。如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曾因多次卖房、多重抵押、被法院查封等问题陷入停顿。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目前,全国没有国家级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法律法规,市级政府无法制定本地处置停缓建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加开发建设期限条款,利用合同法对停缓建工程进行约束和处置,逐步减少和杜绝停缓建工程的再次产生,并能做到处理停缓建工程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对开发项目中间环节的控制和管理。对开发项目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要提前对开发商提出警告,要求开发商提出复工计划并尽快复工。对开发项目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要对开发商及开发项目进行调查,查出停工的主要原因后,限期复工。对开发项目停工一年半以上的工程,要对开发商及开发项目进行通报,并暂停开发商继续开发项目。
      第三、政府应控制项目审批。根据现有停缓建工程的构成,90%以上为公建项目。今后,应通过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科学分析与预测,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要严格控制,要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在市场调节的同时要做好宏观调控,防止盲目开发建设,造成停缓建工程的产生。
      第四、重视监理监督。一般人认为,建筑监理只是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其实不然,建筑监理不仅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的预算、决算,工程款的用途、工程进度,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等均可实施监督。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监理,这是一种强制性监理;二是社会监理,即由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如能有效地运用好这两种监理措施,对预防烂尾楼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严格预售条件。法律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其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从事商品房开发必须量力而行,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以防止风险转移,避免风险扩大。提前预售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而且也加重了开发商的债务负担。许多开发商就是债务负担不堪重负,工程建设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烂尾楼就必须严把预售条件。
      第六、注意资信审查。这种审查既所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也包括有关当事人的自我审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应将重点放在房地产公司的设立,项目的审批以及贷款条件等方面。作为当事人则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合同的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节。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开发业绩,项目前景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分析。
      第七、加强用款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施工垫款。无论是金融机构贷款还是预售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而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开发商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严禁垫款施工。以垫款承包为条件争揽工程可以说是建筑业的一大痼疾。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垫款承包,但是监督处罚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实难避免。而垫款施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开发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给开发商施压,一旦后续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无力继续垫款时,就会形成烂尾楼。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垫款承包,将垫款承包视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第八、加强保证责任和违约处罚。房地产开发投资巨大,所涉及当事人众多且风险极高,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可谓责任重大。因此若想进行房地产开发,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以自有不动产设定抵押。一旦工程难以为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可以用保证金或拍买抵押物价款抵偿。同时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合同中必须对违约责任严格加以规定,以促使义务人积极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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