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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省2011年立法项目的建议
2010-12-06 2783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李春生
      近日,省人大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立法项目,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建议项目。
一、制定《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条例》,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法律指引
      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进一步激发我省乃至中部地区的自主创新潜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湖北如何不辱使命,率先实现创新和突破,我们认为:推进自主创新,法律制度先行。
从法律方面谈支持自主创新,首先应是立法的探索和完善。我省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在法制上为支持自主创新、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创造条件。其次,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必须坚决废止。再次,在司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在行政上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清廉高效的法治型政府。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条例》的立法原则就是要充分用活用足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大胆解放思想,破解难题,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都可以大胆尝试。《条例》从宏观上、战略上为支持自主创新提供法律指引,为其他单行条例或者相关规定的制定在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导,使该条例成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指导性法规和纲领性文件。  
二、制定《东湖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单行规定》,鼓励各类创新试点
      依据此单行规定,大胆进行体制机制的各类创新试点,如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东湖高新区真正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比如,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再比如,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园示范区,制订税收优惠政策,贯彻绿色税费激励机制。学习上海建立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经验,通过引入市场化运行方式,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  
三、制定>,吸纳各类自主创新人才
      目前全国没有关于人才的单行法律法规,湖北应该率先制定人才条例。制定、修订、完善与国际接轨的人事人才法律体系,不仅是WTO规则要求,更是维护千百万人才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需要。加快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为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支撑。将人才战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尊重和保护人才,建立科学的人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人才资本产权有偿转移制度,规范人才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四、制定《湖北省非公经济保护条例》,全面清理阻碍自主创新和全民创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湖北要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切实落实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务院36条。要全面清理阻碍自主创新、全民创业、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推进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要制定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平等地让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要制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待遇的相关规定,贯彻《物权法》,平等地保护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切实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五、制定>,构建服务于自主创新的责任型政府
      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与构建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在决策执行等职能配置不够科学,权责配置不合理,机构重叠协调配合不力。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利益问题较突出,公共服务意识不到位,缺乏有效改革措施与监督手段。
      制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形成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支持,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真正构建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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