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涂向阳
校长负责制是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校内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是在经历多次变更和反复之后,才逐渐得以确立的。1952年,政务院批准,由中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直接对人民政府负责。到现在校长负责制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缺陷也为人所诟病。
一、简单的权力转移,制造出权力“中心”。“文革”之后,我国中小学实行的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合作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中心工作由阶级斗争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主,在行政领域呼吁由专业人士管理专业工作,从而诞生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长负责制”。这在当时来说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而且在学校开初的转型时期也需要一个中心人物来对学校进行领导,事实证明这确实推动了中国学校教育的发展。但当初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主要着眼点是完成党政之间权力的转移,把权力由党政两点收并为校长一人领导,这种简单的权力转移和合并,就为校长的一人“专权”留下了隐患。
二、法律建制不全,内控无力。在完成党支部书记与校长权力的转移后,一直没有致力于学校内部民主机制的建立,使校长的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为校长的专权,甚至腐败,提供了条件。而学校的教代会、工会却成为了“福利机构”,与其应有的职能相去甚远。本来广大教师民主参与意识几渠道就不足,而在现行校长负责制下由于民主机制的缺乏,其参与机会、程度更是大打折扣。
三、管理机制僵化,外控形式化。在校内,校长可以一言九鼎,但是学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却要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因而在很多事情上,校长又不得不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马首是瞻,出现唯上不唯下的现象。
通过对现行校长负责制的缺陷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校长权力确实过大,而另一方面校长却又感到很多本应由学校决定的事情,却又不得不受制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形式化管理。要改变这种两难的状况,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逐步实行校长选举制和任期制。不同的校长遴选制度,对校长的权责范围、权力结构和权力比重都有很大的影响。上级授权任免的校长遴选制度,自然导致由授权机关实行监督,导致校长对上级负责为主。而实行选举制,也就是把校长的选择还权于学校相关公众,对其监督的重心也来自于学校内部相关群体,校长的主要负责对象在学校而非主管部门。
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正确理清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的关系。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存在管得过死,统得过严,形式僵化等问题,使学校的自主空间发展不大。而主管部门“好意”的管理或监督,却又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适当地放权于学校,扩大学校的自主权,实行学校的自我管理。下放的权力包括:学校目标和政策制定权、财政预算权、人事安排权、课程设置权等。
三、健全法制,完善学校内部机构建设。放权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要建立起校内分权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学校体制中,学校的权力往往集中于校长一人,而其他民主机制却很不健全,因而加强学校的民主机制建设,实行学校内部权力的合理分配是完善现行校长负责制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法律上应明确校务委员的权力及权责范围以及设立的条件和标准,组成人员的特征、数量等,让其发挥决策审议的职能。明确党支部、教代会、工会等组织的性质和职责、组成、参与程序等。西方很多国家在中小学实行的都是校长与委员会相配合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