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而民间慈善事业在救助贫困群众、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民间慈善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省各级民非组织11430家,其中省级271个,地市级1091个,县市级10062个。在各级慈善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民间慈善事业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一、我市民间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1、我市民间慈善组织数量少,发育不全。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规模、活动能力等还存在着先天不足,目前我市慈善组织仍带有过分依赖政府的倾向,难以真正发挥慈善组织特有的社会功能。2、慈善事业发展所必要的法规制度、社会支持、文化氛围和经济基础等还不够完善。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和民间组织的认同度还不高,民间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机构公信力缺乏,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3、慈善事业在获取资源、扶贫济困、人道关怀等方面还缺少经常化、制度化。目前我市的慈善事业还没有完全形成稳定的善款筹集和增值渠道,慈善资金来源多为项目性及一次性募捐所得,劝募方式单一、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慈善资金数量少,救助面窄,水平低,多为临时性、随机性行为,慈善事业的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二、大力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尽快制定和完善激励机制。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经济基础的,因此要想让公众将财物自愿投向社会慈善事业,仅靠道德的说教和宗教的劝导显然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制度方面的保障。需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规范性和地方性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免税政策,鼓励捐赠人或捐赠单位进行免税申报,促进免税手续的简便高效。另外还要充分考虑满足人们的声誉动机,使捐赠人在捐赠中获得预期的“声誉享受”和社会荣誉感。
2、要理顺社会管理体制,实现慈善事业的民间化。要切实改变目前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过分依赖政府的倾向,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切实把政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大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政府可以实行购买民间慈善组织的服务,按质论价,提高公共财政投入公共服务的资金效率。另外,市民政局和相应的机构要大力鼓励社会办慈善,增强慈善机构的资源动员能力,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的社会化功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各个领域,提高慈善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大力推进社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实施社区慈善项目,充分发挥社区慈善组织在捐助者和受助者之间方便、高效的桥梁纽带作用,以推动慈善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3、加大对慈善理念的宣传力度,弘扬慈善公益价值观。建议创办慈善报或杂志,以此来推动我市的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报道我市慈善动态、救灾状况、助贫助残、人物、企业、慈善组织、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弱、救孤助残的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培养人们的慈善道德观念,强化慈善意识,激发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爱心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形成致力慈善事业光荣、神圣的社会氛围和风气。
4、完善慈善资金的管理运营机制。目前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基本都是全能型的,既做资金的募集,又做项目的救助双重职责,同时还要兼做志愿者服务业务,没有专业化的合作,项目与业务分工不明显。这既影响了慈善事业的运营效率,同时也不利于慈善组织提高社会公信度。我们认为实行募捐与救助相分离应作为慈善资金管理过程中一项基本原则。即由专门机构承担向社会募集善款的职责,然后再分配给相关的慈善团体;而从事救助的慈善机构一般不直接向社会募捐,它们只是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两者的专业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增强资金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促进互补,有利于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建立慈善资金监督反馈机制,资金的管理应该公开、透明、使用必须公正、公平程序应规范,具有民主性、开放性。在慈善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如民建武汉市委员会的“民建慈善关爱基金”通过监事会、半年度公开财务状况、自身降低管理成本等方式进行规范运作,得到了广大会员和慈善总会的认可和肯定。
5、建立健全对民间慈善机构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慈善机构严格自律。一方面,规范社会募捐行为,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另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和完善评估办法,加大社会监管力度。实行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考核慈善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效果,确保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安全有效,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
6、加强民间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民间慈善组织的自治能力。自律与诚信是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谋私利的品质。改变目前民间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透明现状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行业自律。成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健全由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的工作体制。自觉邀请审计、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参加检查和年审工作。实行慈善工作定期审议、报告制度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制,民间慈善组织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应当对公众和利益相关者负责。重视和加强慈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使慈善事业逐步成为以具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为主导,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社会事业。
课题组:朱连宝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