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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城市犯罪的建议
2010-01-25 4524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我国城乡隔绝的经济体制有了极大改变,大量流动人口渗入城市务工就业。与此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城市犯罪问题。
一、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2007-2008年审理的流动人口未成年犯案件为例,2007年受理未成年刑事案件85件148犯,其中流动人口未成年犯100人,占68%;2008年受理未成年刑事案件71件129犯,其中流动人口未成年犯91人,占71%。流动人口未成年犯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受教育程度普遍相当低,基本上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183人,占96%;高中(中专)文化程度5人,文盲3人。其中,“初一辍学现象”尤为突出,初中一年级成为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未成年犯辍学的高峰期。
      2、共同犯罪占据绝大比例,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同作案居多。作案时多以团伙形式出现,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大多以同学、朋友、老乡等血缘、地缘关系结成犯罪团伙,组合过程简单,但往往是临时纠合,组织比较松散,没有固定的成员。
      3、犯罪类型以侵财类、暴力型案件为主,案由主要是抢劫、盗窃,尤其以抢劫罪为高发。抢劫126人,占66%;盗窃35人,占18%;故意伤害13人,占7%。成年人已成为抢劫犯罪的主要实施对象,作案地点也由网吧、学校周围向其他偏僻地方扩展,作案中持刀、棍、砖、钢管等凶器的比例超过80%。
      4、从以往较多具有的偶发性向多发性转化,主观恶性及危害程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大。表现在多次犯罪增加,特别是在抢劫犯罪中,实施多次抢劫的比例明显增加,最多的达到18次。另外,重新犯罪现象有增多趋势,2007年仅有1人重新犯罪,而2008年这一数字扩大到8人,占当年流动人口未成年犯数的9%。
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城市犯罪多发的成因分析
1、家庭监护、教育的缺位,过早的缺乏管束及正确引导
      父母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形成了隔代抚养。这种家庭环境下,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不健全,心理失衡后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进城务工父母在城市生活的未成年人,因父母迫于生存压力而忽略管教,放任自流;有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非打即骂,未成年子女对家长不能心服口服,却对从网吧、哥们那儿获得的所谓的“知识”推崇备至,以致最终误入歧途。
2、过早辍学,导致文化、法律知识欠缺,辨别是非能力差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部分家庭经济贫困,适龄入学儿童因无钱读书而过早辍学进城打工。绝大多数人初中还未毕业便走上社会,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都有所欠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多未成年犯直到被判了刑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3、居住环境不良、学习条件相对较差
      流动人口大量居住在城郊结合部和城市中相对偏远和条件较差的地区,人口鱼龙混杂,容易滋长不良风气,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影响。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教学条件也令人堪忧,一般均就读于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开设的学校,而这样的学校教学质量较差,管理不力,学校周围“擂肥”现象严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极影响。
4、社会关爱不足,巨大的心理反差导致心理失衡
      面对繁华的城市生活,加上城市人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歧视和排斥,容易导致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出现各种心理问题,甚至产生仇富、报复等心理。同时由于缺少了家乡熟人环境中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的制约,犯罪可能性因此随之增加。另外,社会对“问题孩子”大都持排斥态度,使他们难以真正融入主流社会,滋生了违法犯罪或重复犯罪的土壤。
5、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不良场所易滋生犯罪土壤
      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有的沉迷于网络,因无钱上网而萌发盗窃、抢劫念头;有的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情节,在现实中大打出手;有的受黄色信息的毒害而沦为阶下囚;还有的受所谓“哥们儿义气”影响,跟随他人参加犯罪活动。
三、预防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城市犯罪的建议
1、设立具体机构和落实责任制,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相关问题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了其具体职责,并要求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预防犯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据此,政府应依法设立具体机构,研究应对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
2、加强家庭保护,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通过建立流动人口家长学校或定期培训等方式,对流动人口父母及监护人教授科学的教育方法,指导其摈弃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模式,注重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了解孩子的成长需求和烦恼。同时从舆论上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家长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身体力行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劳动观。
3、加强学校保护,确保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基础文化教育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确保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全程实现。在城市中改善教育资源分配,接纳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到公立学校就读;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特定学校,提高教学质量,为流动人口未成年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
4、加强社会保护,多渠道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加大对网吧、出租屋的监管处罚力度
      在农村地区初中阶段开设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对流动人口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农村地区的劳动部门与城市劳动部门、用工单位应该加强沟通协作,实行定向劳务输出,引导其走上就业道路,并切实保护已满16岁不满18岁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在城市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严厉打击和制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大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
5、加强司法保护,注重对农村未成年犯的矫治,防止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鉴于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是因为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歧视所致,应当对城市居民与流动务工人员一视同仁,在制定具体规定时对流动务工人员的待遇、居住、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给予平等对待。
                                                          课题组:李春生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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