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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醉驾案件办案程序的建议
2019-08-12 3784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武汉市政协委员、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春生反映:近期一起因醉驾被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庭前阅卷和庭审调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在醉驾案件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程序不公,致使关键证据存疑而无法认定,侦办程序这种系统性违法违规问题,既有个案问题也有类案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违规,且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此案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实施抓获程序中,《抓获经过》民警签名和所述经过不属实;实施强制送检送押、抽血、送鉴等程序中,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法主体和执法人数不适格;《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民警签名不属实,《物证(血样)封装袋》民警和当事人签名均不属实;物证(血样)装箱和交接记录缺失;实施血样送鉴程序中,违反鉴定规则规定,未进行样本核对和确认,且补充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的《醉驾中心送检血液登记表》与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表并非同一表格;原始记录中经三方确认的血样是“5ml”,但鉴定书中记载血样是“约4ml”,致使检材的同一性、是否受污染无法确证。这些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导致此案依法难以定罪。

  2、鉴定机构鉴定资质不符,违规操作。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虽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并不在《公安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内,而且开展血液乙醇检测需要经过专门的认证认可(武汉市有6家机构通过了认证认可,不包括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该机构进行鉴定过程中,鉴定视频缺失,未逐案进行定性检测,违反强制性的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其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审判和检察业务部门碍于情势,对该案侦办程序存在严重的系统性违法违规以及关键证据存疑问题,不以为然、不愿深究。上述问题,按照刑事证据规则,部分证据应予排除,但当事人在庭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作答复。由于醉驾案件量大且属于轻刑案,此类案件多数通过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处理,本案凸现的上述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在其他醉驾案件中也普遍存在,审判和检察业务部门碍于情势不愿深究给自己找麻烦,而选择忽视这些重要问题。

  为规范办理醉驾案件办案程序,建议:

  1、对醉驾刑事案件办案情况进行一次执法专项检查。

  此案暴露出来的既有程序问题,也有实体问题,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办案程序进行规范落实。对相关鉴定单位严格按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对强制送检送押、抽血、送鉴等程序,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严格执行;对在相关文书和送检签名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坚持程序正义,证据不充分的一律做无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承诺:“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对违反刑事证据规则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违反鉴定规则规定,未进行样本核对和确认的,应该认定为证据不足,一律做无罪处理。

  3、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2012】74号)第二条第5、7、8项规定:“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醉驾刑事案件是高发案件,此案办理过程暴露出来的系列违法违规问题是一个共性问题,为此建议审判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扩展审判效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市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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