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武汉农业委员会水产处主任科员童永反映:2013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其中明确提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的分工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为落实上述部署,2014年10月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其中规定“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这一改革举措理清了过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交叉,明确了农业部门和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几年实践,目前这一工作体制逐步显现出了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食用农产品运输环节监管乏力。近年来,部分无良商贩为了保持农产品的鲜活程度,擅自对运输过程中的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违法手段(如活鱼贩投施孔雀石绿以保障车中鱼类的鲜活),从而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且由于目前对农产品的检测方法无法做到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检测结果,因此对容易腐败变质的鲜活农产品,各级农业部门实际上无法对运输工具进行拦截和监督检查。
二、大流通的市场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优势农产品产业片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全国各大城市对食用农产品的巨大市场吸引力。但外地贩卖来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当地批发市场后一旦检出问题,往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农业部门处理。但实际上,当地农业部门并无权监管外地生产的农产品,更无法开展整改工作。
三、农业基层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力量不足。负责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的农业部门,长期面临基层“线断、网破、人散”的不利工作局面。绝大部分行政村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开展检测工作,乡镇的检测人员也多为兼职或者以钱养事的聘用人员,无法有效承担起监管责任。因此,许多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成为辖区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测的承担主体,但受制于其有限的人力物力,实际上无法真正落实好产地监管。
针对以上困难,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与《食品安全法》的无缝对接。针对流通运输环节监管的复杂性,应重点强化产地和批发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抓两头促中间。建议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中加入联合却有区别的监管模式,即产地农产品的监管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药监部门参与配合;进入批发和加工环节的农产品则由食药监部门牵头负责、农业部门参与配合,确保双方信息共享、信息对称,监管工作无死角。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监管责任和义务。建议对发现问题的食用农产品落实产地负责制。对跨地区贩卖的食用农产品,由检出地的食药监部门函告产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以实现跨地区的有效监管。
三、推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改革举措,着力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结合当前我国机构改革大背景,探索开展农业综合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革。建议将上级的农产品检测人员、经费、编制、手段等力量下沉至乡镇一级,按乡镇大农业的总规模核定人员编制数量,同时配合以村级协管员,并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乡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体系创建、产地准出等工作,以确保源头监管精准有力。
(市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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