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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2016-03-21 4289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政协委员、市民建常委、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春生反映: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形成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9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感觉,草案稿过于简单化,一些条款包括家庭暴力的界定、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处置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条款仍然存在原则性、不可操作性等局限,有的甚至比《征求意见稿》还有所退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还缺少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规定。为此慎重建议全国人大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吸纳司法解释的立法成果和成熟经验并上升为具体法律条款,借鉴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反家暴立法经验,制定一部切实有效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为此建议: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建议在目前草案第2条列举的方式上增加“暴力管教、不履行监护职责”,以体现对未成年人家暴的特殊保护,改变社会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误区。具体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暴力管教、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在实践处理中,基于管教孩子的施暴被认为合理化的家庭暴力在基层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中还比较普遍存在。草案稿将暴力管教和不履行监护职责界定为家庭暴力非常必要。

  二、增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建议修改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里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暴力风险筛查、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针对监护人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暴力管教、家庭教育支持与监督缺少等现实情况,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提升家庭监护教育能力、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风险,包括通过社区筛查早期发现家庭暴力风险、及时干预,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三、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建议将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纳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草案第14条仅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义务主体有些局限。

  建议修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行政部门根据后果轻重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止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降级等处分。”

  四、增加家庭暴力处置中对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的规定

  建议第15条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依法进行安置。”

  草案稿取消了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相比有所退步。

  应该吸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妥善安置受害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

  五、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条款

  目前草案第21条规定只是重复《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建议:细化《民法通则》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条款的内容,吸纳、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建议具体修改为:

  1、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六、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草案第23条第2款赋予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独立主体地位,但是目前的申请主体与最新司法解释还有差距。建议增加申请主体,将第23条第2款修改为: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庇护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临时照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解决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制度的障碍。《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虐待案件等启动公诉程序,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有效解决了过去规定自诉却无人提出自诉的司法难题。

  (市民建)       

  省政协采用;省民建采用;市政协报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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