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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允许律师会见行政拘留当事人的立法建议
2011-04-08 2819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周建军
      日前,某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往武汉市某拘留所会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拒绝,并称从无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先例。据了解,全国各地对行政拘留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问题,基本也是采取不予会见的做法。然而,拒绝律师会见被治安处罚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实际上是一种侵害律师会见权及侵害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为。
一、立法现状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仅仅是规定了在诉讼中律师享有的权利,《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只规定当事人(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却没有规定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代理人所享有的权利。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被拘留人的家属和单位领导可以会见被拘留人。由此可见,律师会见没有立法依据于法理不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被有关部门拒绝与被拘留的当事人会见,原因就在于法律上的空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二、立法的必要性
      1、律师的介入是现代法治的需要。现代法治社会,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和社会的监督,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具有监督的能力和条件。治安处罚是当今中国行政权对公民权最为直接和频繁的作用形式,其中的行政拘留又是公民最普通遇到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
      2、律师的介入是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公民一旦发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形,急需在第一时间获得全面、准确的相关法律知识。被处罚人亟须从律师处知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诉权、申请暂缓行政拘留权、复议或诉讼权以及无限制的自由通信权。而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因此,被处罚人更需要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3、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和赔偿。现实的做法往往是等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时,“板子已打完”,如果律师提前介入就可能及时提醒和发现问题所在,防止错案发生。
      4、律师的介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行政拘留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惩罚措施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应该是使得当事人获得教育,以促进社会和谐。律师的介入可以对那些确实违法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和解释,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办案机关和人员的误解与抵触情绪,以促使当事人悔过,促进社会和谐。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增加允许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代理人会见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的规定,从而使律师介入拘留处罚案件的相关权利得到明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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