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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房屋拆迁问题的症结分析及破解之策
2011-04-08 2303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王晓华 贾晓川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武汉市各区的旧房拆迁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引发的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为重点的拆迁纠纷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以致一些国家级的重点项目因拆迁难而延误工期甚至停工。我们知道,一方面政府加大了还建房的安置建设,适时提高了拆迁补偿款。另一方面却是因拆迁房屋引发的对立矛盾更尖锐,上访人数也节节攀升。这就成了让很多人看不懂的怪圈。
      分析症结,我们认为有二:
      1、拆迁补偿信息不透明,补偿标准有差异。如江汉区拆迁指挥部2009年中期拆除“南二片”区时,准备的还建房有5处之多,既有商品房,也有经适房。既有现房,也有期房。由于工作细致,准备充分,拆迁较为顺利。
      但这次拆迁,也很鲜明地凸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被拆迁户的价格补偿没有公开。既不允许查询更不张榜公布。这就给一部分观望者留下了“等一等,价格会更高”的期待,也让极少数心怀叵测的人散布谣言。信息不公开惹出的麻烦。严重贻误了拆迁进度。人为助推了被拆迁户之间的“攀伴”思想和对抗情绪。
      2、媒体误导。媒体有关拆迁的报道一般是两大类:一类是负面报道,一类是拆违报道。
      非常客观地讲,这两类报道都是真实的。但是,媒体片面追求新闻性而导致的以偏概全式的误导,对拆迁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郑重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拆迁人员岗前培训。拆迁人员应通晓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有侵民扰民之举。拆迁人员应知晓本地段的房屋价格和3-5年内还建房地段的升值潜力。要稔熟经济帐,要用翔实的数据及交通规划图来告之开导被拆迁户。
      二、结果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为了改变被拆迁户对“惯例”理解的偏差,消除“早走吃亏,晚走实惠”的心理死结。拆迁方须公开承诺做到阳光拆迁,前后基本一致。结果公开有两种形式:一是张榜公布,以备任何人查询。二是不张榜,但随时欢迎欲签约者的查询。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的“额外”补偿,要向后签约者讲明白,说出个一二三,若也属此范围者,照旧按前例“额外”补偿。此举一方面规范了拆迁方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树立了堂堂正气,同时也杜绝了“好事者”信口雌黄的负面言论,让不实之词止于公开了的签约帐本。
      三、信守承诺和多方监督。在拆迁还建房的安置过程中,不时出现两类负面阻力:一是还建房质量差,土建工程、煤气、水电都不同程度地逊色于商品房的同类设施,且物业费偏高。二是还建房交房时间超过签约时承诺的时间,且不给补偿费。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败坏了政府信誉,削弱了老百姓对政策的信任度,直接阻滞了后来的拆迁进度。我们认为,应该让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签约时承诺条件的执行过程,让业主自己知晓了全过程,通过耳闻目睹向广大的被拆迁户宣传,这比任何人的解释更有说服力和亲和力。
      四、媒体多采访报道一批和谐拆迁的正面例子。通过以往的被拆迁户今昔对比的现身说法,讲叙党和政府拆迁为民拆迁惠民的鲜活实例来告知一些“钉子户”。这项工作决不能羞羞答答地搞点缀,而是要大张旗鼓大造声势。让一些见了拆迁规划图就撕毁,见了拆迁办就咒骂或关门拒见拆迁人员的做法失去市场。纠正一部分对拆迁工作严重扭曲和对抗的偏激言行。以此形成强大的舆论感召力和向心力,让素有从众心理的被拆迁户心有所依形有所动。
      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新条例)还未出台之前,对于极少数的“钉子户”可依据征求意见稿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的意见,可以援引“重大公共利益急需先予执行,可以作为例外”来执行强拆。这一点,已有先例,无需遮遮掩掩。若被拆迁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拆迁方应及时应诉,无需畏手缩脚,在对簿公堂时拿出翔实的数据和事实应辨,籍以达到民主与法制运行并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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