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喻 超
最近两年,北京、上海等地为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的落户,先后出台了向金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返还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重庆、武汉等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类似的优惠措施,成为地方招商引资、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和人才竞争的法宝。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然而,在国家积极推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大背景下,向本来就是高薪人群的金融高管返还个税,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这个根本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个税不但无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鸿沟,也引起了老百姓的强烈反感和质疑。向金融高管返还个税的做法存在以下的问题和和危害:
1、违反财政预算程序。个人所得税的“返还”,言下之意是先征收,后退还。税收征收之后,已成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既然取之于民,其使用其使用就应以公共福利最大化为目的,应当接受人民(在我国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和监督,无权擅自决定将税收返还给企业高管。而对于财政资金的安排应当经过财政预算等法定程序。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部门编制财政预算,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对金融高管返还个税是一种事实上的、变相的税收减免,不符合法律关于税收减免的规定,有违国家税法精神之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减征个税只能符合以下3种情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如果并没有按第三种情形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则还存在有违国家税法精神之嫌。
3、实行个税返还让高薪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中低收入者反而成为个税主体,侵害了纳税人的平等权,加剧了贫富差距悬殊,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4、容易滋生官员腐败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税收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本应用于公用事业以及与公用事业有关的服务部门或人员。地方政府如果乱用奖励权,把全民的税收当作自有奖品随意“恩赐”企业和高收入者,则容易让人产生以权谋私、公款私用的嫌疑。近年来,一批税收领域官员落马所暴露出的税收漏洞就足以证明其潜在的危害性。
因此,建议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的规范管理,尽快清理并叫停各地方政府出台的返还个税的优惠政策,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