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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各交警大队建立人民调解机制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2010-08-09 2585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黄 旭
      随着城市机动车的日益增加,驾驶员及行人交通违法现象严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但由于交通警力不足,每位交警有时要同时处理十几起乃至几十起交通事故案件,难以对每起交通事故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导致大量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流入到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这样既耗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使得案件的处理成本增加,各方均叫苦不迭。不少车主都希望能有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建议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行政调解中,即在各交警大队建立人民调解室,与行政调解一道,共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在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初期就将争议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方式的好处在于:1、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产生对立情绪,激化矛盾;2、通过调解工作,使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3、促使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快速到位,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深圳市福田区从2009年2月开始在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室,依法介入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了人民调解和交警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笔者曾前往参观,并了解到,2009年福田区94%的道路交通事故由该中心成功调解,赔偿款项的当场给付率达到99.5%,(金额达660多万),极大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建议我市借鉴深圳经验,尽快在各交警大队建立人民调解机制,为人民排忧解难。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组建由各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的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并在各交警大队挂牌。
      2、该“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以各区司法局下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主体,由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报送备选名单,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调解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3、被选中的律师应当在交警大队的调解室内进行公示,与交通警察一道参与调解。每人至少每周在调解室工作一天。
      4、参与调解的律师视为提供法律援助,依照法律援助的标准向律师支付报酬。该项开支应列为政府的行政成本,由财政予以保障。
      5、建立考核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律师的调解质量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律师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和撤换,对于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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