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会员 黄 旭
随着城市机动车的日益增加,驾驶员及行人交通违法现象严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但由于交通警力不足,每位交警有时要同时处理十几起乃至几十起交通事故案件,难以对每起交通事故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导致大量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流入到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这样既耗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也使得案件的处理成本增加,各方均叫苦不迭。不少车主都希望能有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建议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行政调解中,即在各交警大队建立人民调解室,与行政调解一道,共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在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初期就将争议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方式的好处在于:1、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产生对立情绪,激化矛盾;2、通过调解工作,使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3、促使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快速到位,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深圳市福田区从2009年2月开始在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室,依法介入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了人民调解和交警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笔者曾前往参观,并了解到,2009年福田区94%的道路交通事故由该中心成功调解,赔偿款项的当场给付率达到99.5%,(金额达660多万),极大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建议我市借鉴深圳经验,尽快在各交警大队建立人民调解机制,为人民排忧解难。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组建由各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的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并在各交警大队挂牌。
2、该“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以各区司法局下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主体,由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报送备选名单,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调解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3、被选中的律师应当在交警大队的调解室内进行公示,与交通警察一道参与调解。每人至少每周在调解室工作一天。
4、参与调解的律师视为提供法律援助,依照法律援助的标准向律师支付报酬。该项开支应列为政府的行政成本,由财政予以保障。
5、建立考核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律师的调解质量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律师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和撤换,对于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