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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光污染治理立法问题的建议
2010-08-09 2307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民建会员  祝艳霞
      城市光污染已成为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之后又一危害公众健康的污染源。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亮化灯、玻璃幕墙等体现城市亮丽时尚的同时,也成为了城市光污染的主要来源。
      据武汉市城管部门反映,2009年共处理了229起广告亮化投诉,超过市民一年对公厕管理的投诉数量。市民投诉的招牌“光”污染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招牌所用灯源功率过大,或没有采取任何遮挡措施,直接将光源暴露在市民生活环境中,影响周边环境。有的建筑体的整栋楼面就是一部巨型“显示器”,太阳反射后简直象个火炮。还有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巨型LED发出的刺眼强光,常令驾驶员在烈日行驶时造成眩光,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容易诱发车祸。而且,包括远城区也开始出现了光污染投诉。
      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开始重视光污染的危害性。如广州正在酝酿开征光污染排污费试点,运用经济杠杆治理光污染,但这种典型的“末端治理”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另一方面,对于光污染的防治、监管、处罚也得不到法律制度上的有效保障。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较完整的针对光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虽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但其中没有涉及光污染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光污染方面的侵害难以救济。除此之外,也只是出台了一些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如上海2004年9月1日实施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但是由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为保障城市居住环境质量,有必要加强对光污染治理的立法,提高技术标准,节约能源,引导社会践行低碳目标。为此,我们建议:
一、 从法律保障入手,治理光污染
      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高度,着手进行光污染的法制规范制定,特别是着重对光污染侵害和赔偿责任处理,提高执行力。或者把光污染吸纳进现有法律修订中,使光污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地方政府也可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单项污染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进行规范,如北京市2008年起制订实施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规定了设置数量、设置位置、设置亮度、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性、监督管理单位,从而有效克服了扰民、交通隐患、投诉无门等现象。
二、从技术层面设限,降低光污染
      加强对光污染的技术指标评定,纳入环境影响评测体系,禁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光源。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节能技术。鼓励研发不产生光污染的可替代建筑材料以及可防强烈光照的防护材料等。开发适应日照变化的照明调节技术,从技术层面降低光污染。
三、从社会层面宣传,重视光污染
      光污染的检测和举证中有许多专业技术问题,但普通维权者由于社会宣传较少,造成盲目投诉,既不利于维权也大幅度增加政府部门和检测机构的工作成本。因此,要加强舆论宣传,进行照明知识、照明标准、节能灯具选择、光污染指标等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曝光情节恶劣的光污染。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带头进行绿色照明、环保照明,营造节约能源,践行低碳经济的环境,形成全社会正确的光源使用概念,杜绝一味追求奢华的“不夜城”错误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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