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旭
在全市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时刻,由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议,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开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在全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也积极开展起来,民建武汉市委会对此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2014年3月召开的民建武汉市第十三届四次全委会上,张文彤主委亲自作了动员发言,民建武汉市委员会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学习教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要通过学习为下一阶段的实践活动奠定好理论基础。为此,我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振奋人心。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经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至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性、纲领性文件终于落地。这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已经是“箭在弦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的那样,“我们之所以决定这次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不是推进一个领域改革,也不是推进几个领域,而是推进所有领域的改革,就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总体角度考虑的。”这段论述反映出中共中央对这次全面改革的决心和总体考虑。
自从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治国理念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改革之声不绝于耳。对于“司法改革”, 历次党的重大决议中一直有司法改革的相关表述,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现在在党的十八大上又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改革总体框架中,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司法体制改革终于撩开了神秘的面纱,展现在我们面前。可以说,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不再停留在纸上,而是要真真切切地融入我们的生活,让“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纷争也与日俱增,而这种纷争大部分必然要通过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如何保证人民法院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公正裁决,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前的体制下,虽然《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的编制、工资待遇等来源于当地政府,因此有时人民法院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是受制于当地政府。还有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所谓领导的过问,导致公、检、法三家本应互相制约的关系变成互相配合关系,致使“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另外,在人民法院内部,许多并不从事审判的其他人员占用审判人员的编制,导致办案法官人数不足,再加上案件总量太多,每名办案法官每年办理大量案件,导致办案质量下降。以上种种体制问题所带来不良后果,均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使得司法权威下降。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发现这份《决定》对这些体制问题均有改革的思路,即涉及到司法机构内部人员的配备、交流和逐级遴选机制,又有涉及司法机构外部垂直管理模式,以上决定让我们真切感受到司法改革的实际行动。该行动虽然目前还只是一小步,但是我坚信,随着改革的深入,今天的一小步,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明天,必然是一大步!
二、中共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步骤踏实可行。
1、在前期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总结上海和深圳的司法改革经验,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纵观改革30年的经验,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次新的尝试,以前并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正如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一样,中央这次推进的“司法改革”也经过了前期调研和试点,深圳市在2004年就提出了《深圳市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率先在十年前开始了司法人员的改革试点。2014年3月,深圳市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破冰。正是这十年,深圳市这个改革开放的先驱城市,又一次成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者”。2014年6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这二份文件的通过,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并将试点范围从之前的深圳、上海扩展到沪、粤、鄂、吉、琼、青 “五省一市”,体制改革的范围不断扩大,深度也在不断加深。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是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避免了“一刀切”方式所带来的不良反应,其实施步骤是切实可行的。
2、从顶层设计层面上,开创出司法垂直管理的新格局
中国共产党自从将“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理念载入党的重要文件和宪法后,必然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该执政理念得以贯彻。尽管在改革之初选定了试点单位,但是选择试点的作用就在于中共中央能够制定出更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所以说在顶层设计层面,中央的制度设计至关重要。令人欣喜的是,目前中共中央已经就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了部分文件,我们坚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中央还会出台一系列文件,来保证“司法独立”运行。这种司法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独立,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的独立。从目前的改革文件看,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人民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足以表明将要在中国建立起司法垂直领导的新格局,这种格局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不受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干扰,将人民法院从以前的专政机关变更为裁判者的身份,而这种身份更加符合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即人民法院是依法裁判,并且只能依法裁判,而不是一方压制另外一方的工具。因此说,中共中央所制定的司法改革政策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方向的,其所制定的改革政策也必然是有强大生命力的。
三、中共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意义重大深远。
中国在实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作为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治体制,虽然也做了一些改革的尝试,但是均无法与本次十八大所做的改革相提并论,我经过认真学习该《决定》,觉得本次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纵观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本次改革主要目的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革,涉及基本经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这些改革思想和具体办法虽然还亟待完善,但是中国人民在这份纲领性文件的指引下,已经在向着美好的明天前进了。
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也是保证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正是为着这个目标开展的,可以期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司法独立运行的监督下,各种权利运行必将受到制约,人权日趋得到保障,公民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加强,最终会形成人人尊重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作者系民建武汉市硚口区开发区支部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