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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武汉市委常委李春生评学校教师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和通信权
2014-05-29 2119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李 春 生

  5月27日《楚天都市报》A15版《父亲劳教 家庭背景难道就复杂了》:家住青山区红钢城的陈女士致电记者称,其正在劳教的前夫给13岁的女儿小玉(化名)写了一封“祝六一儿童节快乐”的信寄到学校,班主任贾老师和数学张老师以“通信来自监狱,担心小玉受到不良影响”为由查阅了该信件。看完后,老师对小玉同学晶晶说小玉“家庭背景复杂,少跟小玉交往”。陈女士觉得老师的做法带有歧视性,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记者就此采访贾老师,其一直回避采访。

  值六一儿童节之际,民建武汉市委常委、中华全国律协未保会副主任、湖北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主任李春生律师对此从法律角度给予说法:学校教师涉嫌变相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和通信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事件中,班主任贾老师和数学老师张老师以“通信来自监狱,担心小玉受到不良影响为由”查看(是否也有开拆?)信件内容,涉嫌侵犯了小玉的通信权。因为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另外,老师查看信件后对其他同学说小玉“家庭背景复杂”,隐含其父劳改一事,交代其他同学少与小玉交往,此涉嫌变相披露未成年小玉的隐私,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陈女士陈述属实,陈女士可以要求两教师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要求学校和教育局对两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希望贾老师和张老师向陈女士和学生小玉真诚赔礼道歉,求得谅解。回避记者采访不妥,应该积极面对。如果贾老师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然不愿赔礼道歉,陈女士作为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湖北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愿意派出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对生活中司空见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法律维权和法制宣传。

  通过这件事情,也提醒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知法懂法,在教学过程中平等对待学生,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权和隐私权,不歧视或诱导他人歧视“特殊家庭”的学生。同时希望学校搞好学校保护,重视对老师品行考核和监管,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

  顺便说,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此报道关于小玉父亲“劳教”5年应为“劳改”,望予及时更正,以免误导读者以为我国还有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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