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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一个提案引出的十项“柔性”监管措施
2023-11-08 793
来源:武汉文史资料
作者: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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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市政协委员,民建武汉东西湖区工委主委,武汉慧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铱智造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食品安全让人更放心了、饮用水的质量更有保障了、居民出行交通更加便利了……这些生活中看似稀松平常的“小事”,在政协委员的眼中却是至关重要的“大事”。一个建议,一条对策,一件提案,一处细微的改变,往往会在原有基础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凭借着敏锐我注意到了“没接听调查电话就算企业‘经营异常’”的问题。通过全方位的走访调研,我在2023年初的武汉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立即停止企业因未接到电话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建议》,也正是这个提案引出了十项“柔性”监管措施,解决了涉企问题,提振了企业经营信心,促进了武汉市营商环境的优化。

“异常名录”从天而降“中伤”企业

2022年12月底,东西湖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先生在快与甲方续签项目合同时,突然被甲方告知自己的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甲方决定不与他续签合同。“异常名录”从天而降,汪先生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时,甚至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导致的。伴着疑问,汪先生通过第三方企业查询系统“天眼查”查询,得知是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星期一。

根据被列入原因,汪先生一一排查后发现在工商系统所留的联系方式和法人备案联系方式均可正常联系,漏接电话原因只是因为未接到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调查电话。为了及时消除影响,汪先生只好重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注册地址、房产证、办公地址等资料。经过几个部门的来回奔波,十几天后公司终于不再“经营异常”。

我所在的武汉铱智造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曾孵化200多家公司,汪先生经营的人力资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得知上述情况后,我立即对自己公司孵化的200余家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20多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曾被莫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均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工作调查电话无来电所属信息标注,企业联系人往往无法判断是否为广告推销等骚扰电话。如果来电时,恰巧联系人在电梯、地下停车室等信号微弱或屏蔽的范围内,导致无法接听调查电话。这样的“偶然”造成不必要的“必然”,除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外,更没有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企业,企业往往事后才发现。

一旦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除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外,没有其它方式告知企业,企业往往事后才发现,如在办理招标、贷款等过程中往往就来不及了。要消除列入“经营异常”的影响,企业需要在市场监管几个部门来回跑,重新提供企业注册地址、房产证、办公地址等信息资料,过程复杂繁琐,整个流程办完,大概需要7-15天的时间。许多人手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还要找中介代办,隐性增加了开支。这段时间里,如果企业在办理招标、贷款,还可能导致业务办理失败。这种不科学的管理管理方式,在无形中也“中伤”了企业。

转变监管思路宽容企业“微差错”

既要做到快速调查又要精准甄别,何不建立整套调查流程制定“缓冲期”? 我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企业人员未接通电话,可采用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或以在微信、QQ群中通知的方式,在指定时间内尽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如企业的确未联系上,在调查流程中制定一个“缓冲期”,定期向企业发送消息,达到“黄牌警告”的作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制定工作流程和时间表,尽量缩短移出名录的时间,减少企业跑腿事项,也可采用快递资料、远程视频等方式,尽量做到高效快速处理。

结合前期调研,我将这一想法罗列整合,写进《关于立即停止企业因未接到电话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建议》。在2023武汉两会的报道中,此提案也得到了各大主流媒体的重点关注,2023年1月7号《长江日报》在第7版就此进行了专题报导并配发了评论员的文章《优化企业“监管体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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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的声音通过委员的“喉咙”迅速传播开来,基层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也更有力的融入到相关政策中,很快我的提案引就有了回音。2023年4月,同样是《长江日报》,刊登了《武汉出台十项“柔性”监管措施》的文章,武汉市出台了系列举措,从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信用修复“容缺”机制三方面对市场主体实行柔性监管,助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改变以往简单粗暴、公事公办的单一管理方式,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机制去监管市场主体,循着这样的理念前行,“柔监管”成为政府服务民生的“硬措施”。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店小二”不仅意味着服务群众、企业的态度要“柔”,监管的出发点、服务的落脚点更要“柔”。十项柔性监管措施的出台,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赢得了企业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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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提案给出了书面文件的回复。快捷高效的应对速度,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通盘考虑,统筹谋划的服务意识。

我提出的问题实在,建言务实,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情也能得到正确快速的解决。一件提案引出十项柔性监管措施,彰显了民主党派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聚合了政协委员的大能量,这让我倍感自豪,也激发了我的履职建言热情。

社会服务是参政议政的自然延伸,也是参政议政的题中之义。我将立足本岗位,更加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聚焦群众、企业身边事,共同营造、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武汉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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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文史资料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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