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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民主党派职能的由来
2019-07-26 1889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政党职能指的是政党从其性质、地位、权利和责任出发所应发挥的作用,主要由该国的政党制度决定。1989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之后,民主党派的职能被概括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并一度被长期沿用。当时在“参政议政”的内涵中,包含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民主党派职能的界定,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伴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完善的。

(一)

  各民主党派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自诞生成立之日起,就坚持不懈地探索中国革命的前途问题,并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逐渐与中国共产党结成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如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的“三三制”抗日民主政府,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参加民主政权建设联合政府。在全国政协第一届委员会5位副主席中,有4位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8位政协常委中,17人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80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则有121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中央人民政府中,6位副主席中的3位就是民主党派领导人。在一些地方政协和各级人民政权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也占有相当比例。

  民主党派不仅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肩负着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职责。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共中央全面总结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深刻吸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强调多党派合作比只有一个党好,并提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调民主党派可以监督共产党,共产党也可以监督民主党派,但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为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七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总结指出:从建国以来,各民主党派在团结、教育和改造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的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结为“参、代、监、改”四个方面。所谓“参”,就是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协商、决定和执行。所谓“代”,就是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协助国家适时地调整阶级关系,促进多党合作的发展。所谓“监”,就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但主要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起监督作用。所谓“改”,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广大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帮助他们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接受社会主义思想改造。“参、代、监、改”四个字充分体现了当时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多党合作制度遭受严重挫折,各民主党派被迫停止了活动,其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多党合作的经验和教训,多党合作全面恢复并取得突破性发展。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贡献……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对民主党派历史地位和性质的充分肯定,为民主党派组织的恢复及其作用的发挥,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到80年代末我国多党合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民主党派作为多党合作实践的重要主体之一,履行着参政和监督的职能。不过从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来看,主要用的是“作用”这个字眼,没有从概念上界定民主党派的职能问题。

(二)

  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民主党派成员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所提建议的批示中指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第二年开始实行。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把民主党派定位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强调要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意见》还概括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即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同时强调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文件还明确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80年代期间,在中共中央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和文件中,提出要发挥民主党派的议政作用,主要是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选取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和民主党派有条件做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献计出力。

  在统战工作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民主党派“职能(或职责)”是1990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关于积极协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对拟进入领导班子的人选,要特别注意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能与我党真诚合作,保证我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责”。1991年2月2日,丁关根在《关于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的思路和设想》中则使用的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和监督的职责”。1993年1月20日,江泽民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希望并相信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的同志们“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开拓工作的新境界”。1996年2月16日,江泽民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讲到:“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同志们、朋友们和无党派人士,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0年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和会后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使用了“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的提法。中共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在2005年、2006年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在总结民主党派一年的工作时,都充分肯定民主党派“切实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着眼于推动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中发15号文件),对民主党派职能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规定,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这一表述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职能,拓展为三项基本职能。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多党合作经验基础上对民主党派基本职能做出的新的科学概括,是多党合作理论的重要创新。

  三项基本职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参政议政”主要反映了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民主监督”反映了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反映了民主党派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三项基本职能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三项职能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政治职能,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层面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不是全部职能。政党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及内部职能等,如社会服务、自我教育等职能。

  (本文转载自民建中央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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