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人民政协报》刊登了民建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春生律师撰写的《建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2%》建言。文章结合我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98%和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平均利润率5.86%,建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约3倍即年利率12%,并建议从严把握法定利率,防止利用“违约金”“服务费”等各种名目变相突破。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为例,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8月24日,《人民政协报》记者邀请李春生律师作为政协委员对该司法解释发表评论意见。
李春生认为,这次新《规定》为匹配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在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修改。《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贯彻了这一原则精神。首先,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其次,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后,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体说来,对于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本金中预扣利息”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司法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以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结合以上几个方面,李春生认为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信民间借贷双方基本能够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