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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协工作创新 强化政协委员主体地位建设
2017-01-20 1544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薛 伟

  一、强化政协委员主体地位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表明了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组织的基础组成,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高低、作用大小和工作的成效以及在社会中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水平。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是提高政协工作水平的基础和关键。

  政协职能作用主要通过政协委员的积极参与和履职活动去实现的,无论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还是反映社情民意,都离不开委员的努力。所以政协工作主要取决于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只有充分调动每位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参政议政的热情、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协事业才会有可持续的发展。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才会越来越大。

  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也必须让各参加单位充分发表意见,履行职能的成果必须体现各参加单位的共同意志。而各参加单位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活动来表达,各参加单位的共同意志也是通过委员的共同协商后而形成。因此,只有在履行职能工作中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政协的存在意义和价值。

  中共中央的两个5号文件,对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政协要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就必须把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整体发展的动力和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活力。

  政协委员在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开展各种活动履行职责。因此,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发挥是各级政协机关工作的核心,也是提高政协工作水平的关键。

  二、现实中政协委员在参政议政等履职活动主体作用较为弱化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政协委员自身方面。有些政协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不高,在选聘政协委员的时候没有很好地把关。社会上对政协有些偏见,把政协看作是安排、照顾老同志和各界代表的荣誉性机构,不少委员重荣誉、轻责任。只顾做好本职工作,不顾履行委员义务。不加强学习,能力素质不能与时俱进适应履职需要,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也不积极,成为挂名委员。有些政协委员对代表维护群众和界别利益重视不够,不善于也不知道如何表达民意。个别委员每年提出一个政协提案都感到困难。还有委员参加学习、考察、调研的时间不多,不能够“知情明政”,也就不知道如何参政议政,撰写有价值的提案了。

  二是政协组织活动不够或者委员参与面不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座谈、外出考察等活动,往往考虑的人选是常委、或者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政协委员,因此,一般普通委员很少能参与活动,只是在政协全体会议时参加活动。一是在组织委员培训、指导委员小组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做得不够,从而使委员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难以提出与工作契合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提案的提出质量。

  三是委员履职成果不明显,办理质量不高。有些部门单位不够重视委员的履职成果,敷衍塞责。委员的建议案、提案、报告没有产生相应的价值,挫伤了委员提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影响了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一些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经办人员不负责任、不尊重提案委员的调研成果,三言两语敷衍了事。有的承办单位片面追求答复率,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联系、走访征询委员的意见不够主动。有的承办单位对不能办理的提案的答复空话套话太多,对不能办理的原因解释不清楚,委员对答复不能满意。

  四是政协机关对提案办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提案情况,督查督办不力,停留在看答复,听汇报上,缺乏调查研究,有些提案仅限于“文来文往”,未使问题真正落到实处。对承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推诿、言行不一、应付委员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督办方式上缺乏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方法不多、渠道不广。在正确处理督办工作与促进政府工作的关系上研究得不多。

  三、工作改进和创新的建议

  1. 把握政协委员准入关是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基础

  要注重把好政协委员准入关,提升政协委员质量。必须完善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从提名推荐开始,严格掌握委员条件,注意协商推荐各党派、各界别、各团体中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好,并热心政协事业、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的优秀人士参加政协组织,为发挥好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和推荐单位过分注重被推荐人在本部门、本行业、本界别的业绩,而对成为政协委员后是否有条件、有精力、有能力、有热情参与政协工作则有所忽视。有很多的委员,不能正确处理政协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借口单位工作忙,不亲自写提案,经常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影响了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政协组织应当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建立与党委组织、统战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委员推荐、协商、审核工作班子,把对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考察列为一个重要条件,并和被推荐人进行沟通,使其对成为政协委员后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有的奉献精神有所了解。

  2. 完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制度,搭建好委员履职平台,创新活动载体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应制定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实施细则。

  应制定细则规定政协委员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界别活动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个专委会、各界别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研等的次数与时间,每年累计次数的规定。在各种协商会活动中,应设置一定名额在政协网上公布,由委员自由报名参加,并可申请发言或当场即兴发言。

  重视发挥界别作用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各专委会、各界别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界别活动,拓展了界别工作的空间。各界别通过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和载体,努力调动各界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界别与专委会形成互动,或联合开展调研,或实施共同视察、咨询论证工作,形成的界别集体提案或建议,通过活动,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3. 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各级政协组织应该通过专委会定期安排所联系的政府部门给政协委员通报情况,介绍本年度的工作,近期的重点工作,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等,让政协委员们“知情明政”。这样才能够保障委员们围绕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大局。还要认真组织好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活动,让政协委员知晓上情,熟悉内情,体察下情,了解外情,直接获取第一手材料,随时通报政协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只有知情才能激发委员们的积极参与的热情,更好地参政议政。应考虑委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可申请政协出函或介绍信形式,便于委员开展活动。

  4. 尊重委员首创精神、维护委员民主权利,培养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氛围

  积极性、主动性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因素,尊重委员的首创精神,就能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好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也能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就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既要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也享有各项民主权利。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按照政协章程,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在为委员服务和政协团结民主和谐的环境影响下,要形成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民主和谐的思维方式,在各种政协活动中,逐渐培养委员们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氛围。采取和谐包容的态度,对待委员们的意见与建议,尊重、保障和不断扩大政协委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5. 推动委员的参政议政成果转化

  政协应重视委员提案、建议和意见以及社情民意的吸收和采纳,加强跟踪收集信息反馈。对于好的提案与建议得到政府部门的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参政议政成果,政协组织应该积极传播,扩大影响,以提高委员们的建言献策积极性。

  通过对提案撰写的辅导、提案办理的双向交流、重点提案的办理,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提案办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和答复的满意度、答复中已承诺措施的落实率和提案效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对于贡献较大的委员应该给予奖励,从而调动政协委员撰写提案和参政议政的激情和热情。让委员们获得政协工作的成就感。

  政协可以考虑将委员提案中选题较有意义,内容较为贴切,调研深度尚且不足的提案,建议建议为界别,或专委会集体提案调研,丰富完善后再提交。

  6. 建立委员活动档案

  各级政协组织要将每位政协委员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履职情况每年集中汇总,作为评价考核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委员的政协工作业绩应该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作为委员换届连任的或晋升常委的依据之一。同时,对不能履行政协章程中规定的委员职责、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的不称职委员要建立退出机制,取消其委员资格,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定期组织全体委员学习与培训,请专家讲课,组织委员相互交流等常规方法都是十分必要的,需要坚持不懈,不断完善。

  (作者系民建武汉市江岸区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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