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复亮是早期民建的领导人之一。在民建创建时期,施复亮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解释当时民建组织和成员存在的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内容涉及民建的政纲,民建的性质、任务,民建的组织建设、自身建设,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以《共同纲领》作为民建纲领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参加会议的民主建国会正式代表12名,候补代表2名,施复亮作为民主建国会正式代表出席。9月29日,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7章共60条。其中涉及经济政策的有17条。如第一章《总纲》第三条写道,“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再如,第七章《外交政策》第五十七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1945年12月16日在民主建国会成立大会上通过的《民主建国会政纲》有:总纲、政治、经济、社会、教育文化,共46条。其中经济13条,提到了“经济建设须有全国性计划,以谋发展之平衡与配合之妥善……认为经济民主,应以此为起点。”也谈到了货币政策、金融制度、信用政策、国外贸易、工业之发展、土地等问题。《民主建国会政纲》在《共同纲领》没有出现之前适应民建会组织的实际,但是《共同纲领》“在筹备会里面经过了七次的分组讨论和大会报告,容纳了绝大多数的意见,最后才在筹备会全体会议里面很顺利地作为草案通过”,代表了全体代表的心愿和意志,也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希望和要求。
1949年10月9日,施复亮在出席民建总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时,提议以《共同纲领》代替民主建国会原有的政纲,他的这一提议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通过。那么,施复亮提议是不是临时动议呢?实际上施复亮的这一提议是深思熟虑的,1949年7月,上海解放后,他曾说道:“应加强(民建)组织,健全领导机构,在尊重事实和法理的原则下,使本会组织机构尽速正常化。”施复亮的“尊重事实和法理的原则”指的是民建组织应该按照形势发展变化,在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下,修正民建组织原有的纲领。
1952年7月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二次总会扩大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章》确认《共同纲领》为本会的纲领。
解答工商业家的困惑
新中国成立以后,施复亮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副部长,他以多种身份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在民建,他是民建总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常务委员。1951年,他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同年3月31日,施复亮接受邀请,在民建上海临时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合办的《劳动保险讲座》上,向上千名民建与工商界成员作了《关于劳动保险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先后于该年2月23日和3月24日公布,5月1日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实行,将使工人消除生老病死的顾虑,从而提高劳动热忱,发挥生产积极性,但是“资方代理人不在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内。资方代理人不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保待遇”。因此,上海、天津工商界反映,有些企业的资方代理人不愿意继续做企业负责人,认为站在劳方参加工会是光荣的,做资方代理人在心理上感觉是不体面。针对这些思想问题,施复亮的报告取名为《关于劳动保险的几个问题》,从理论上解答了民建工商业家存在的思想问题。
施复亮的报告分五个方面:一、劳动保险的公布与施行;二、劳动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三、关于劳动保险的几个问题;四、劳动保险在生产上所发生的作用;五、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的主要工作。施复亮详解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以及劳动保险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民建工商业家应该与工会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工作。
对于民建工商业家存在的思想问题,他说:“今天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资方代理人不享受此种劳保待遇,这不是说资方代理人有什么不对,也不是说资方代理人的地位不光荣,因为今天劳动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雇佣劳动者,而且目前还在重点试行时期,同时政府对于资方代理人的权利,也是照顾到的。资方代理人的劳保待遇,可以用契约方式加以规定。”他举例说,可由工商联与各同业公会共同商定,分别在签订各业集体合同中,以保障资方代理人的劳保权利。再则,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资方代理人的经理厂长的60%红利中也可以分得一部分作为酬劳金。因此《劳动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非但对工人有利,对工商业者也是有利的。
《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条例。对于工商业者来说,他们是企业主,股东,或者是经理、厂长,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施复亮的《关于劳动保险的几个问题》不久在上海市工商联主办的《上海工商》杂志上全文刊登。
如今回望这个条例,其中如“因工与非因工负伤、残废、死亡的差别待遇问题,依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的待遇问题,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费用问题”等等,至今还在发挥着作用,可见其历史贡献和深远意义。
关于民建的理论阐述
1952年7月,在第二次民建总会扩大会议后,各地民建分支会传达《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章》,但是在讨论中也提出了不少思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952年11月、1953年3月,施复亮在民建上海市分会作了《关于会章总纲的几个问题》和《关于会章和会务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施复亮认为会员的思想问题主要在于总纲方面。总纲第二条“本会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的政党,确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会的纲领,接受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团结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并代表其合法的利益”。施复亮把性质分六条进行剖析:一是民建为新民主主义的政党,二是民建是统一战线的政党,三是以共同纲领为纲领,四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五是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团结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六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合法权利。在接受中共的领导问题上,他阐述到:“中共有完整的、进步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有正确的政策,又代表中国新生的进步力量,是中国最进步的政党。而中国革命完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的,它在广大群众中有无比的威信”。施复亮认为,30多年来的事实证明,中共所指示给我们的道理是正确的,所以民建只有接受中共的领导,方能保证自己不断进步,将来能够顺利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