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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武汉市委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解答新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问题
2021-08-10 1618
来源:本站
作者:李春生 宋紫薇

  近日,新一轮新冠疫情变异病毒来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处置措施。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各项措施,民建武汉市委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李春生律师组织武汉疫情防控志愿律师服务团,就新一轮的新冠疫情防控中百姓比较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解答。本期由武汉市政协委员、京师武汉疫情防控志愿律师服务团团长李春生,大学生志愿者宋紫薇撰稿。

  一、变异后的新冠病毒德尔塔毒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等25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种。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德尔塔毒株是目前已被世卫组织标记为“需要关注”的新冠变异病毒之一,目前仍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标准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武汉目前采取全员核酸检测、对157个小区进行封控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截止8月7日,武汉已对157个小区进行了封闭管理和隔离措施,封闭管理的小区和工地实行人员“只进不出”,严格限制人员流动。在大部分公民表示支持封闭管理措施时,也有人发出疑问,政府对小区进行封控管理是否合法呢?是否侵犯了小区居民人身自由呢?德尔塔病毒已成为世界新冠传播的主要变异病株,过去说的“密切接触者”,是确诊病例发病前两天的家人或同办公室、1米之内同吃饭、开会聚集的人。现在德尔塔病毒的“密接”,只要与确诊病例在同一空间、同一单位、同一建筑,发病前四天在一起等的人,都算是密切接触者,都可能受到感染。因此,从科学防控角度,武汉对千万居民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对157个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是针对武汉疫情的精准施策,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正确措施。

  三、国家如何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在互联网发达的现代社会,网络上的一丝风吹草动都有可能跨越千里传遍大江南北,特别是在人心惶惶的疫情期间,虚假的、以讹传讹的疫情信息极有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宣传不信谣、不传谣的同时,法律也对谁应及时向公众传达真实、准确的疫情信息进行了规定。该法律条文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真实的疫情信息的责任,也保证了国家官方信息的公信力。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能否根据刑法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简介:今年7月,64岁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频繁出入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30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五、甲类传染病管理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传染病防治包括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等。

  比如对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该及时向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控机构或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卫健委制定病例诊疗、防控方案,涵盖监测、流调、密切接触者管理、实验室检测等内容,在全国建立了“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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