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宪时,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说到这件事,中国民主建国会的成员都为曾经在多党合作制度“入宪”过程中做出过贡献而感到自豪。
首次列入基本政治制度
要说此次参与修宪,要从更早之前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制定和颁布说起。
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冯克煦忆起当年仍然兴致很高:1989年12月 30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简称“14号文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这一政治制度的性质、任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做出系统、明确规定,14号文件是第一次。文件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等一系列重大理论方针政策,确定了多党合作的制度框架,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这样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如果不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加以明确,成为国家意志,则容易引起国内外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片面理解和种种不必要的误解猜度。”冯克煦说。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对宪法部分内容作出修改,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孙起孟得知了这一消息,力主抓住时机,动员民建上下一齐努力,希望能在修改宪法时把这一内容加进去。
抢出来的修宪机会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能。冯克煦回忆说,民建中央开始着手准备材料时,已是1993年初了。那年1月,孙起孟邀请了一部分会内外法律工作者,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的问题举行座谈,随后民建中央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
待到民建中央准备好修宪建议时,时间已至2月中旬。中共中央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国家宪法的建议,其中提出了8条建议,没有涉及多党合作问题。“由于这份建议案已经向社会公布,会内有人便表示,中共中央总揽全局,这次没提出多党合作问题,肯定有所考虑,我们是不是暂时搁置,以后再提?孙起孟认为,只要我们的建议理由充分,符合邓小平理论,符合党中央关于此次修改宪法是要使邓小平理论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的总原则,我们就应当善于把握机遇,尽到民建的参政党职责。”民建中央原调研部部长熊大方回忆说。
受孙起孟的委托,2月22日,时任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崇淮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发言,建议“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为“我国这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多党制的争权夺利,又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把它列入宪法,可以凸显我国政党体制的特色、优越性和长期性,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
同时,他还建议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句的“文明”之后,加上“法治”两字。据(时任)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回忆:李崇淮的建议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的充分肯定,当即表示:“李崇淮的建议很好,宪法上应该增加这个内容,可以把他的发言稿转给乔石同志(时任修改宪法小组组长)阅。”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孙起孟主持召开了民建中央主席会议,决定正式向中共中央提交《民建中央关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议》。在3月6日江泽民同志主持的高层协商会上,孙起孟再次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
民建的建议,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采纳。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案》,其中第一条就是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最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入宪”,完成了执政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的全部法律程序。
意义深远而重大
在冯克煦看来,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向世界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制度的信念,要求各政党、各团体和所有公民必须认真遵从。
回顾参与修宪的前后经历,熊大方认为,这次参政议政实践称得上是我国执政党和参政党认真贯彻 14号文件真诚合作的生动范例。“其意义之所以不同以往,不仅在于它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产生了直接的政治推动作用,还在于它是民建贯彻建党目标的一次自觉的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参政议政的勇气与胆识。”熊大方说。
正是通过这样生动的参政议政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逐渐完善,在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不断成熟。“在 14号文件贯彻实施之初,中共与民主党派的事先协商制度还不太完备。事实上,民建事前并不知道中共提出的8条宪法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之后才进行这样的补救措施。在此后的10多年里,我国的政党制度不断完善,中共中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以及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每年都要召开多次党外人士协商会、通报会,我们这样的非常之举便再也没有发生。”熊大方说。
孙起孟总结民建这一重大参政议政实践时说:“‘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规定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决非权宜之计,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大特色坚持执行。它与‘发展是硬道理’一样,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样可称之为不磨之论。坚持贯彻‘长期存在和发展’,必将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其先进性和优越性大力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的这一修改,为多党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国家的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将这一制度载入宪法,有力地推进多党合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形势下,多党合作由宪法来保证,就奠定了一个根本性的法制基础。从此,中国各政党之间不仅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有了互相的理解和信任,还有了处理党际关系的法理依据,使这种政党关系更加稳固。
宪法的这一修改,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肯定了民主党派在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地位,有利于各民主党派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其联系广泛的优势,集中各方面的人才和智慧,更好地履行职能。多党合作制度载入宪法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其重要性的理解和认同,为民主党派发挥作用创造更有利的空间。更重要的是,通过把这一制度载入宪法,为民主党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证,在涉及这一制度的问题上,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去处理和对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这一制度。这样,在宪法的保护下,民主党派就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能。
宪法的这一修改,表明了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决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外国势力利用其经济方面的强势地位,通过多种手段宣扬西方政治制度,用西方“自由”、“民主”价值标准来攻击、否定我国的政党制度。将多党合作制度载入宪法,就是向全世界表明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对于坚持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动摇,抵制西方多党制、议会制的影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本文来源于民建中央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