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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8-10 5042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取消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明确《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市、区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实行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四)中小企业资格确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

  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l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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