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矢志不渝跟党走,携手奋进新时代”主题教育精神,进一步推广、落实相关部门已制定出台的政策,有效服务会员及会员企业,助力经济持续恢复发展,我们推出“惠企政策”栏目,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及会员企业特点,选编转发一些惠企政策,以期帮助大家学习和知晓,及时申请、落实相关优惠,有效促进企业发展成长。
好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持续到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湖北发布、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