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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刊载民建武汉市委常委李春生建言
2020-07-09 877
来源:本站
作者:时中皓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频发,而猥亵儿童更是令人发指、民众深恶痛绝、挑战整个社会伦理底线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富豪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被判5年案,民众对定罪量刑有诸多异议。民建武汉市委常委、市政协委员、一级律师李春生结合3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就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积极发声,其建言被《人民政协报》及其公众号刊用。

  针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李春生认为性侵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应十分强烈。性侵未成年人案存在的问题:

  1、目前对猥亵儿童罪的刑罚处罚过低,不足以惩治犯罪。面对利用金钱进行此类犯罪、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犯罪,现有刑罚明显过低,达不到惩治目的,也起不到犯罪一般预防的威慑作用。

  2、《刑法》第237条第2款中“其他恶劣情节”条款缺乏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无法具体运用,由此造成本案判决结果引起民众巨大争议和不满。

  3、性侵儿童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得到合理的民事赔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实际赔偿数额不大,精神损害赔偿则没有法律规定。被害儿童代理律师所言,“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毁掉了,拒绝心理医生见面,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听到上海就大叫”,但这种精神损害却无法获得赔偿。

  为此,李春生建议:1、加重对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儿童犯罪处罚,增加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刑罚种类,禁止假释或者减刑。

  2、完善相关立法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猥亵儿童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的适用情况或考量标准,为司法机关裁量提供法律依据。

  3.完善猥亵儿童罪的民事赔偿制度,允许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8章第114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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