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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会员邓超华与唐良智市长对话校车安全问题
2012-01-06 2186
来源:本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
邓超华
      2012年1月5日,在武汉市“两会”的《市长与政协委员座谈会上,向唐良智市长提出《关于建立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统一运营管理体系的建议》。得到唐良智市长的肯定。他说:“邓超华委员的这个建议很好!请贾书记研究一下。政府支持补助,社会参与很好!”
关于建立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统一运营管理体系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民建会员 邓超华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生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校车接送服务在给学生及家长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2011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校车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令人触目惊心。3月16日湖北黄陂,幼儿园校车发生车祸,造成4死3伤。9月13日湖北荆州,紫荆花幼儿园校车将孩子们送到幼儿园后,两个孩子被遗忘车内,致使其因窒息死亡。9月26日,山西灵石县校车事故,7名中学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正宁,幼儿园接送车造成21人死亡,其中19名幼儿。11月26日,辽宁凤城校车侧翻造成35名儿童受伤。这些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如何加强“校车”尤其是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减少重特大事故,已成为当前全社会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据我市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共1819所。其中,中小学1034所、幼儿园785所。在校中小学生、幼儿数96.02万。其中,中小学生79.44万,幼儿16.57万。目前,全市有523所中小学、幼儿园(其中中小学116所,幼儿园407所),使用经交管部门审核的校车972辆,运行线路1255条,乘坐人数35491人。我市对于校车安全管理一直比较重视,目前基本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校车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监管、处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多头,责任不清晰;处罚缺乏得力依据,随意性大。在温家宝总理的指示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起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二是经费投入不足。政府缺乏资金投入,农村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依靠自身力量无力购买一定数量的校车,并承担养护费用。目前,购买、使用校车基本上是学校、幼儿园的自主行为,容易出现因经费投入不足问题,影响校车安全运行。超载、改装车辆等现象的发生,与经费投入不足直接有关。三是对于“黑校车”监管不力。近年来,随着民办学校的增多,校车数量增加较快,交警部门受警力不足的影响,无法对这些学生接送车辆,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全面监管。目前,也没有有力手段,对私营车主自己在校门口拉生意或车主与家长有协议,私自接送学生,进行有力的打击。四是公交线路设计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市公交线路的设定,如果全面考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设点布局因素,将进一步缓解学生对校车需求的压力。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一个孩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校车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是我们全社会最起码的责任。要把开展好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强化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研究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法开展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的新体制,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树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公共产品”的理念。建议市、区各级政府把校车管理纳入民生工程范畴,记入市政府10件实事,由政府公共财政为其“买单”,把“校车安全”作为一项重大工程来落实,在管理上,对校车统一购买,统一外观标志,统筹调配使用;在资金来源上,可以采用家长承担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免除了学费和杂费,下一步实施免费校车制度已势在必行。在西方许多国家都有免费校车制度,社会效果良好。在美、加、日等国家,接送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黄色校车遍布全国,是政府义务制教育阶段免费配套服务之一,只有在校车无法达到的地区,才发展寄宿制学校。
      二.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投入、公司运作、协议服务、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建议市发改委统筹校车管理模式建设。市财政建立市区分担投入机制,保障投入到位。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管。市交管、交委负责校车线路监管。市交委负责以中小学、幼儿园设点布局为依据,进一步优化公交线路,形成校车、公交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学生交通格局,减少校车需求压力。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参与,统筹安监局、交管局、交委、等执法部门,严管校车安全营运。
      三、建立校车经营准入制度。经营校车不同于其他活动,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敏感的社会性和重大的责任性,经营校车必须象经营幼儿园或学校一样,提前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否则视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进行调查论证,设立切实可行的准入门坎。对校车驾驶人的准入,应当明确规定准入标准,持证应当B照以上,年龄应当在24岁到55岁之间,驾龄应当满三年以上,驾历应当无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违法记录,简历中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调查无酗酒、脾气暴虐等不良行为。否则,不准驾驶校车。学校业主和校车主都要接受短期培训,熟知管理校车和驾驶校的安全常识,并能熟练运用。建议交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在对现有校车严格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实行户籍化管理,为接送学生校车和驾驶人建立电子档案,落实 “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人车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接送学生校车的上路安全。对无牌无证、报废车、拼装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予以依法报废。对于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学校进行整顿,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会化宣传,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交警部门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的校车的严重危害,劝告家长不雇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幼儿,让家长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教育部门也要把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事故隐患。引导和督促学校不间断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密度、广度和深度,扩大影响和效果,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教育学生家长,不让学生坐超员车、二手车等安全技术低的车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学校校车的违法行为,协助交警部门依法取缔此类校车,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
      五、要在加大对校车路面监控力度的基础上,坚决查处拖拉机、三轮车、农用车载乘学生的交通行为,形成强管态势。进一步加大对涉及校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结合正在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校车通行路段和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对接送学生车辆逐车检查,认真核对“三证”,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搭载学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发现车辆超员、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扣留车辆,坚决消除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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