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胜利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八届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段文字虽然不长,但它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和进行下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法治乃规则之治、良法之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作为民主党派的一个与法制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中从事法律工作的成员,我们坚决拥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步骤。
司法制度是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了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等。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自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历次党的重大决议中一直有司法改革的相关表述。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彰显出中共对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和决心。
目前,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表现出的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正、人民幸福的主要因素。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如果说对司法改革的期盼,那就是要真正落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法律渊源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早已载入我国《宪法》,《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也是依据宪法而来的,而要做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必须在司法的“去地方化”上进行改革。
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当前的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财权隶属地方政府管辖,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得法院难以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去地方化”成为当务之急。其理由:
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尽快将国家审判权统一收归中央,并相应采取人、财、物完全隶属于中央的上下一体式垂直管理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各级人民法院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审判机关,严格禁止地方操纵国家审判权,确保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成为“一盘棋”,保障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切实维护中央的绝对权威。
其次,应当把司法经费单独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司法经费与行政经费、国防经费等平行并列,尽最大可能减少地方借控制经费从而“控制”法院的可能。
再次,应当采取整个法院系统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司法体制,废止设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分别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做法。
第三,应当打破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完全重合的二合一管理体制,根据现实需要设置不与行政区划重合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域。
阅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后,我们倍感鼓舞,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是一条长期的制度建设之路,其关键内容之一是法治建设。希望党中央能带领全国人民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早日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此,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人民幸甚!
(作者系武汉民建桥口区会员 黄旭)